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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明:应按自然区域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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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不同于一般商标的知识产权,地域性是它的显著特征。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主要按行政区域进行划分。在11月2日~3日召开的“中欧地理标志保护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所长李祖明建议:应以自然区域为标准确定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

  我国2005年7月15日起开始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所以,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范围都是按行政区域来确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通常是:以某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界定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某市(县)现辖行政区域。

  “按行政区域进行地理标志保护有利于调动政府各部门进行申报和监管的积极性,但不可否认,按行政区域进行保护也给地理标志保护带来一些问题。”李祖明认为,当行政区域小于产品真实的生产区域时,比如产品的真实生产区域为两个县及以上时,到底以哪个县的地名进行地理标志命名?或者有的县愿意申报而有的县不愿意申报,在实际操作中,也因此产生不少争议和纠纷;相反,如果行政区域大于产品生产的自然区域时,以行政区域范围确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又不能准确代表产品的地理特性,并且会增加管理的难度。由此可见,无论受保护的行政区域是大于还是小于产品的真实生产区域,以行政区域为标准划分地理标志保护范围都不利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成熟的地理标志保护应当以自然区域为标准而不是以行政区域为标准来划分保护范围,这也符合国际上相关协议规定和国际惯例。”李祖明表示,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以行政区域为标准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时,宁大勿小,也就是说,应当尽量选择大于产品真实生产区域的行政区域进行保护。
作者:杨蕾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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