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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终裁对我新鲜大蒜采取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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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大蒜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决定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大蒜采取反倾销措施,普遍税率为376.67%。

  1994年2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大蒜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4年9月2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普遍税率为376.67%。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7032000。1999年2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本案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00年7月5日,美国商务部做出裁决,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大蒜,采取反倾销措施。2006年2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06年6月8日,美国商务部裁定普遍税率为376.67%。
作者:尚文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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