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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出口商复审条款影响我企业对美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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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在线国际商报”报道 近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及美国商务部先后发布指令:依据2006年8月17日经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生效的《2006年退休金保护法》第1632节“中止新出口商复审条款”规定,在今后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美方将暂时中止美进口商在新出口商复审期间提供保函或其他证券担保后进口涉案食品的便利条件,而根据之前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税率,向美进口商征收足额的现金保证金。

  据美方的披露,该条款的实施期为2006年4月1日~2009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办理海关申报手续并用于在美国国内销售的进口货物以及从保税仓库提取的货物都将适用上述规定。该条款同时适用于此间进行的新出口商复审调查中美进口商已向海关提供担保的涉案货物。

  美方此前的做法是,新出口商在针对其进行的复审结束之前,可以通过由美进口商向美国海关提交保函而非现金保证金的方式向美国出口货物。而新条款的生效将意味着,美进口商在新出口商复审期间将不得不依照中国统一税率缴纳现金保证金。而该项负担必将转嫁到新出口商身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新出口商的经营成本。

  受新法案影响最大的是新出口商复审企业,即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内没有向美国出口,而在终裁公布之后再进入美国市场的企业。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醒:目前已对美提出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以及计划提出申请的中国出口企业对此问题应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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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美国反倾销法,新出口商利用美国反倾销法中有关“新出口商复审”的法律规定,可以在复审期间不按照之前同类食品已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缴纳反倾销税,而是采取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的方式清关,将被复审的货物进口到美国。待新出口商复审结果出来之后,如反倾销税率低,则企业获得进入美国市场的机会;如税率较高,企业多选择退出美国市场;同时可不按照企业被裁定的税率补缴已经进口货物的反倾销税。因此,出现美国海关反倾销税无法征收的局面。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财年,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未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达2.6亿美元。其中,2.24亿美元是中国进口食品欠缴的反倾销税。美国国会一直对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未能完全对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现状不满。为解决新出口商缴税不完全的问题,美国两位国会议员曾提交修改新出口商复审的提案(《2004年新出口商复审修正案》)。该提案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暂时中止目前新出口商享受的担保优惠政策,改为要求所有来自新出口商的进口产品均需缴纳现金保证金。2004年11月17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新的出口商复审修正案,该法案旨在解决新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问题。但该法案并没有得到众议院的批准。

  而2006年8月17日经布什总统签署生效的《2006年退休金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则暂时中止了美进口商在新出口商复审期间提供担保的便利。有关法律专家指出,美国的做法等于抬高了新出口商对美出口的门槛,将新出口商视同于以前也存在对美出口的倾销行为。这违反了世贸组织公平贸易原则,是一种歧视性的做法,对中国出口企业极不公平。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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