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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之责?管理之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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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架塔机引发了一场历经三年的马拉松官司,从最初的生产者与使用者双方的纠纷,到走进法庭兵刃相见,再到国家标准的制定者参与其间,都是为了阐明一个问题:到底是产品质量惹的祸,还是管理不当招的事。

  山东方圆集团总经理助理刘长城在蒸笼一样的杭州城里不停地转着,他要替公司讨回一个公道。这是多少次的往返杭州,连他自己都数不清了。

  三年前,浙江省青田县荣达建设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方圆集团的塔式起重机,在无证安装无证操作并且超载严重的状态下,塔机倒塌并致人死亡。从此,生产者与使用者两家开始了漫长的纠纷之旅。

  到底是质量事故还是管理事故?看似一个简单的问题,用业内专家的话说,却“是一个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案例”。

  漫长的争论中,经数个检测站检测、数个专家组分析,甚至连国家标准的制定者都参与到了其中。“这事都拖了三年多了,我们的律师从当初的单身到现在连孩子都有了。”刘长城的诙谐中透着几分无奈。

悲剧在凌晨发生

  2003年8月25日凌晨1时多,浙江青田县城正在施工的商品房工地上,忽然一声巨响,一台正在施工的塔机倒塌了,现场两人死亡、两人受伤。

  由于有人员伤亡,丽水市迅速组织了“8·25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很快有了结果。倒塌的塔机是由山东方圆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使用者为青田县荣达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塔机的生产、安装和使用都需要报由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管理。

  查阅生产者手续,生产许可证、塔机安全装置等各种手续一应俱全;查阅使用者手续,从安装到使用再到维修都无备案。更让人惊讶的是,塔机司机竟然持的是伪造的驾驶证。

  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回放:当日凌晨,塔机从一辆混凝土搅拌车卸料点起吊混凝土至32栋商品房一层楼面,下降料斗准备卸料时,楼面作业人员发现料斗位置太低,斗门打不开,就指挥塔机司机上升料斗。此时料斗不升反降,塔身从自下而上第二标准节中部处折断,向北倾倒。塔身压在一层楼面北侧的沿板上,后又向北滑落……

  据施工业主的儿子周晓东回忆,事故发生后,立即更换了超载的大料斗,而更换的目的就是“考虑今后和生产塔机的厂家打官司。”

  调查组很快在调查报告中找到了事故原因:塔机重量、力矩限制器钢丝拉线可靠性差,且在事故前已断开,限制功能失效;塔机主弦杆材料存在大量硅酸盐、氧化物夹杂以及内在的微小缺陷;塔机司机未经塔机操作安全技术培训,持伪造操作证上岗。操作前未对塔机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同时,调查还指出“青田县荣达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人员职责不清,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具备塔机安装资质自行组织安装,安装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且未落实塔机维护、保养制度,对塔机超载运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职工安全教育不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审查不严……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存在失职现象。”

  接着,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做出了处理意见:方圆集团对这起事故负直接且主要责任。青田县荣达公司对该起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将荣达公司列入建设工程‘黑名单’,停止其工程建设招投标1年”。并“建议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对方圆集团制造的塔机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避免有质量缺陷的产品继续使用”。

  调查报告还对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的青田县建设局提出了批评。

造成事故谁之过

  随着最终调查报告的出炉,一切似乎尘埃落定。

  一板子打下来,在张三李四身上都有了反应。但是,责任到底孰轻孰重?两家当事人竟然都对报告不满。

  山东方圆集团的董事长高秀说:“这显然是一起管理责任事故。如果荣达公司一开始不是无证安装,并且按规定报检使用,事故会发生吗?如果荣达不使用无证的驾驶员,事故会发生吗?如果不超载严重,事故会发生吗?”

  青田荣达公司总经理周海荣说:“这是质量问题。如果说是超重的原因,那么塔机与电梯一样,如果超重的话就不能上升了,可为什么还在上升呢?”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2004年2月16日,荣达公司在向方圆集团索赔未果的情况下,走进了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12月7日,浙江方圆公正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事务所委托的对塔机机械性能的试验报告显示:所测项目均符合GB700-88(Q235B)标准要求。而该项标准恰恰是国家标准。

  2004年12月13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针对塔吊主弦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显示: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其力学、工艺性能、化学成分符合标准要求。

  2005年3月2日,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出具的超声波检测报告中,检验结论为:所检区域发现不可判的内部微小缺陷。

  2005年3月26日,浙江方圆公正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事务所作出对事故的技术分析:倒塔的最直接原因是组合载荷施加于塔身的不平衡力矩超出了塔身的承受能力。本次事故就是因为无随时显示的监控装置,导致限制器不正常未被及时发现,造成超负载后发生倒塔事故。

  2005年6月27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进行了一审判决,认定“事故与产品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因为“设计及材质方面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塔机超载及材质存在的质量缺陷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中超载相对较为关键,而造成超载的部分原因来自于塔机的设计缺陷。因此,对事故的发生,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据此,丽水法院判定方圆集团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的60%,即1723389元。

  针对一审,方圆集团当即上诉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秀说:“我们要为声誉而战。既然所有的测试都显示方圆的塔机符合国家标准的性能指标,为什么却让我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专家与专家的博弈

  在漫长的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一些设计以及维持塔机正常工作和运转的基本原则,原、被告双方以及业内不少专家一直存在着较大分歧。

  “从实际上说,这起案件是一个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案例。它的法律条款是寓于在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法规中,专业性很强。”作为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的结构篇编写组组长、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顾迪民如此告诉记者。

  “本是一起很简单的人为超载事故,却历经三年,经数个检测站检测,经数个专家组分析,至今还纠缠不清,作为从事本行业数十年的我们深感悲哀,这是为什么?是深奥的学术问题吗?还是其他什么问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院长李守林深深为此感叹。

  2006年6月25日,顾迪民、李守林同西南交通大学机械工程研究所所长王金诺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关银发教授等在工程机械行业内颇有影响的数位专家,一起来到了山东方圆集团,对这起事故进行了会诊:事故直接原因是现场严重违反安全规程导致塔机倒塌。

  与此同时,由北京交通大学机电学院邢书明教授、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李明高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等组成的鉴定小组的专家也在浙江做出了二次鉴定:认为主弦杆材料存在大量非金属夹杂物的质量缺陷,从而对材料的强度产生不利影响。

  相关人员立即对“质量缺陷”提出了质疑:多次的鉴定证实,方圆的塔机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缺陷”之说从何而来?

  双方专家还就鉴定实验中混凝土密度的提取值、塔机所使用的钢结构材料等等进行了探讨和辩论。

  顾迪民说:“因为司机无证操作,事故塔机严重超载运行,这两条恰是保证安全的底线。我们在以往处理所有起重机械倒塌事故时,首先查看是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如果是,什么也不要说就可以确定事故的责任方。这已成为参加处理起重机事故专家或学者的共识。”

  对此,中国物流工程学会名誉理事长孙鸿范说过:“只要是严重违反安全规程操作的,事故的责任就已经确定,再去做结构分析计算是毫无意义的。另外,面对此种情况,我们做不出符合事故现场误操作的计算模型和载荷组合。因此,计算结果很难或不能反映实际事故状况。”

  “若材料无缺陷,尽管超载60%,按设计计算应力仍未达到屈服限,该塔机不会倒塌的,所以直接原因是材料缺陷所致。”在鉴定过程中,有人提出了这样的结论。

  “荒谬的结论,纯属诡辩。”李守林说:“假如我们忽略或轻视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极恶劣的破坏作用,而去寻找其他什么原因,那是非常危险的,它意味着纵容违章操作,纵容超载,纵容无证驾驶……”

  业界之内,一场辩论胜过法庭之上的当事人双方。有正方,有反方;有“管理责任说”,有“质量事故论”;有权威的顶级专家,有业内的新秀面孔……一场事故,引发的似乎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冲突,更多的是对业界的挑战:到底是规范管理重要,还是产品质量更甚?当然,我们希望两者“一个都不能少”。此时,或许正如顾迪民教授所言:“我们期待法院的判决与专业技术判定结果有高度的一致性。”

作者:王越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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