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31日,哥斯达黎加制定有关清洁产品的中美洲技术法规(RTCA) No. 71.01.37:06 。该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制定批准清洁产品卫生登记和授权的条件和要求。该技术法规对生产和进口产品中包含至少一种浓度大于1%的危险成分和基于技术研究及附录D制定的标准被归类为危险物质的清洁产品的缔约国自然人或法人具约束力。那些在国际上按照 ACGIH、ATSDR、EPA、HMIS、 IARC、 NIOSH、NTP、 OHMS、OSHA、TSCA 和WHO制定的标准被分类为致癌、诱导突变或导致畸形的物质当浓度大于0.1%时必须声明并且须经强制性卫生登记或授权。缔约国一致确定的附录A列出的产品不在本法规范围内。
该法规拟生效日期为自中美洲五国经济部长会议(COMIECO)决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