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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造假应实行“一次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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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山东省青岛市分别公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和《青岛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并对管不好食品安全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通过立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给相关执法部门套上一道“紧箍”,期待它们能给老百姓的食品安全再上一次保险,让百姓能吃得更安心些。但话又说回来,强调监督管理固然重要,但绝不能仅将“紧箍”套在监督者身上,还得以严格的管理和惩罚制度来约束生产者。

  据报道,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进行的一项专项监督检查结果表明,国内部分乳饮料企业为提高产品中蛋白质含量,在生产加工中违规使用价格低得多的甘氨酸代替奶粉,个别企业问题严重。还有一则消息更令人心痛: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展开了一次豆制品质量监督抽查,随机抽取的50个样品来自重庆、湖南、安徽等5个省、直辖市。经过检测,49号样品含有苏丹红,生产日期为2005年12月22日。自去年5月份,苏丹红这种本来让人陌生的工业原料几乎在一夜之间变得家喻户晓,消费者更是谈苏丹红色变。在如此情境之下,苏丹红居然还能“还魂”,不禁让人气愤,更让人不解。

  虽说“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好猎手的枪”,但若对制假者惩罚力度不够,他们肯定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这样只能徒增监督管理成本。以我之见,对制假的的惩罚必须有震慑力,绝不能姑息迁就,更不能息事宁人。不妨对制假行为适用“一次性死亡”法则,即制假一次就吊销执照,实行强制破产,并辅之以惩罚性赔偿。为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让失信成为失信者的墓志铭不为过!

作者:汪洋仁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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