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7月19日讯:记者日前从烟台市环保局了解到,自本月起,新生产的轻型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控制将执行新标准,达不到“国Ⅱ”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将禁止销售和注册登记。烟台市环保局有关人士提醒市民,购买新车时最好购买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国Ⅱ”以上的汽车。
为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控制标准,国家环保总局于2005年7月1日终止了仅达“国Ⅰ标准”排放控制要求的第一类轻型车的环保型式核准;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国Ⅰ”标准的第二类轻型车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所有新制造、进口和销售的轻型车必须达到“国Ⅱ”标准。未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定型的车型视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
据悉,对制造、进口、销售超标车辆的,国家环保总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对未按期停止制造、进口和销售的超标车辆,应由其制造、进口或销售的单位召回,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