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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贸易救济措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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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救济措施随扩盟自动延伸按照《入盟条约》,2004年5月欧盟扩盟后,欧盟现行的贸易救济法规适用于全部25个成员,10个新成员国的原有相关法规失效。欧盟原15个成员国已实行的贸易措施自动适用到欧盟25国,在2004年5月1日前发起的调查仍以原15个成员国的数据为依据,但结果适用于欧盟25国。《入盟条约》还为新成员国规定了过渡性的保障措施实施办法,即入盟后三年内,当国内某一产业遭致严重损害并且有可能持续下去,或可能对该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时,允许新成员国向欧盟申请采取紧急救济措施。

  对于其他国家对欧盟扩大后贸易救济措施自动延伸所提出的异议,欧盟允许遭受贸易救济措施限制的外国企业通过提起临时复审的方式争取调整原限制措施。虽然也存在主动复审机制,但欧盟以扩盟未实质性地改变贸易救济措施的存在基础为由,除了对极少数案件愿意主动复审外,其他案件都要求外国企业自行提出复审请求,明显加大了应诉企业的成本。

  反倾销措施(1)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近年来,中国产品是欧盟反倾销调查的最大目标之一。2005年,欧盟针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8起,较上年减少1起;当年,欧盟对9起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做出终审裁决,大大高于上年的3起。与前几年相比,2005年欧盟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存在立案时间集中、涉案金额高、涉案企业多、终裁数量多等特点。

  (2)继续拒绝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目前,欧盟在审理反倾销个案时仍坚持对中国企业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推定。继2003年5月中国向欧盟正式提出进行有关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谈判后,中国多次向欧盟提交相关信息,供欧委会进行技术评估。2005年,欧盟在反倾销案件终审裁决中,共给予中国 40家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2005年9月,中欧领导人会晤后发表联合声明,就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指出:“欧盟方面欢迎中国在建设市场经济中取得的成就,双方同意开展高层对话来处理未决的问题,以便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取得积极进展。”中方希望欧盟方面对中国市场化改革所取得的进展给予及时、全面、准确的评估,同时希望双方通过磋商方式进行交流,使这一问题尽早得到解决。

  2005年6月30日和7月7日,欧盟分别对中国出口的劳保鞋和皮鞋发起反倾销调查。目前,欧盟已拒绝所有劳保鞋、皮鞋案抽样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鞋类是中国大宗出口商品之一,鞋类产业涉及中国众多人口的就业问题。2005年以前,中国部分鞋类出口一直受欧盟配额限制,欧方在配额刚刚取消后就急于发起反倾销调查,这不利于中欧经贸关系长远稳定发展。

  中方认为,中国皮鞋产品对欧出口没有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无因果关系;欧盟否决中国所有抽样调查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是欧盟在对华反倾销市场经济问题上的重大政策倒退。欧盟对中国皮鞋的反倾销调查既不符合W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则,也严重干扰了中欧鞋类产品贸易的正常发展。中方希望欧盟方面能够从维护中欧经贸关系的大局出发,慎重处理此案。

  (3)分别裁决与替代国在审理反倾销案件时,欧盟根据中国出口商的申请,决定是否采取分别裁决的方式确定单独税率,并制定了相应的五条评判标准。欧盟在第1972/2002号规则中,正式将反倾销案中给予企业分别裁决的五条标准纳入法律中。

  目前,在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时,欧委会选用一个属市场经济体制并生产相似产品的经济体作为替代国,以其有关成本和售价作为基础进行计算。替代国与涉案出口国生产状况不可能一样,且涉案企业在欧委会反倾销调查程序启动后10天内须对欧委会提供的替代国的选择进行评议或建议选择另一替代国。由于时间有限和选择复杂,替代国计算方法的采用为人为地提高反倾销税率提供了可能,对中国涉案企业不利。

  保障措施2004年4月,欧委会发布EC658/2004号决定,对进口柑桔罐头做出保障措施终裁,决定自2004年4月11日至2007年11月8 日期间对罐装柑桔罐头实施关税配额限制。在此期间,对配额内的产品按照一般关税税率或优惠税率征收关税,但对超过配额数量的产品征收30欧元/吨的额外关税。2005年6月,欧委会发布公告,希望搜集信息检验该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效果,以评估是否有继续执行的必要。该项保障措施对中国相关企业所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中方希望欧盟在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尽早终止该保障措施。

  2005年7月,欧委会发布公告,对进口冷冻草莓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由于中国是欧盟冷冻草莓的主要进口来源方之一,中方对此案的调查进展保持关注。

  补贴欧盟出于各种原因给予欧盟内某些行业高额补贴,使欧盟外同类产品长期处于竞争劣势。欧盟长期实施的农业补贴政策恶化了国际农产品市场环境,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利益。2003年欧盟通过的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方案也未从根本上改变其对国际农产品市场造成扭曲的现状。此外,欧盟还对飞机和船舶制造、渔业、烟草、酿酒、采煤、海运等行业提供补贴。这些补贴政策都不同程度地对相关行业国际范围内的公平贸易造成影响。

  2005年4月,WTO上诉机构裁决认定,欧盟出口糖类得到的政府补贴中绝大部分违反了WTO相关规则。2005年10月底,WTO仲裁员裁定,欧盟应在2006年5月22日前修改其糖类补贴政策,使之符合WTO规则及其减让承诺。2005年11月,欧盟多数成员国就削减欧盟糖业补贴达成一致。根据削减方案,欧盟将从2006年开始在4年内逐步将糖价降低39%,同时将对糖农损失的补偿从原来的60%提高到65%。中国对欧盟对其他产品的补贴与WTO 规定的一致性表示关注。

  出口限制措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欧盟依据其有关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将中国列入武器禁运国之一。2003年12月欧盟布鲁塞尔首脑会议正式决定将解除对华军售禁令纳入欧盟的议事日程。2004年12月8日,中国与欧盟领导人在海牙发表的《第七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指出:“欧方确认,欧盟有解除禁令的政治意愿,并将为此继续努力。”但2005年6月,欧盟外长会议决定放弃原定6月底取消对华武器禁售计划,并表示不在该问题上设置新的时间进程表。这实际是将本该解决的问题搁置下来。

  中方认为,欧盟在出口管制方面存在的对中国的歧视性做法,妨碍了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中方要求解除禁令是着眼于消除欧盟对中方的政治歧视,为中欧关系正常发展扫除最后的障碍。中方希望欧盟切实履行其政治承诺,早日采取实质性行动,解除对华军售禁令。 

作者:佚名 来源:公共商务信息导报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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