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适应水产品对外出口的需要,福建省水产饲料协会、福建省鳗业协会于近日呈请国家主管部门,呼吁尽快安排修订养殖鳗鱼系列标准。
今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第二章就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标准,规定了四项条款,具体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制定、实施和修订的各项要求。
鉴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但现行的一些养殖标准、饲料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已使用多年,随着时间推移和技术进步,存在着一些亟需修改的内容。如当初制定鳗鲡标准系列时,主要借鉴国外“高投入、高产出”的集约式养殖模式,所制定的标准突出 “高密度投苗、高频率的水体消毒和高频率的换水”;饲料加工上也突出了“高动物蛋白” 的要求。生产经验表明,这种养殖模式是导致病害的一大诱因。由于高密度放养和饲料标准设定了蛋白质含量的“最低限”,而不是国外通常的“最高限”,造成了蛋白资源严重浪费和水体富营养化,逼使养殖过程频繁用药。这种状况不但降低了鳗鱼的免疫能力,又不可避免地带来药残问题,产生了与国际市场对食品的安全要求的差距。为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修订原定的标准,改变现行的养殖模式,以此推动健康养殖的普遍开展。
福建省水产饲料协会、福建省鳗业协会分析了现有标准与国际贸易不相适应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修订意见和工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