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用标准为征信机构的设施建设、技术和操作提供了规范,对征信产品质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必将对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借鉴国际经验,加快信用标准化工作并把握好标准的设计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征信行业信用标准
自2002年11月以来,党中央分别在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建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并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方针。作为中央政府主管部门之一的全国整规办,也于2004年提出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工作原则,强调要“坚持统一标准”。2005年,国办在《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进一步指出,加快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是当前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
1987年以后,特别是2003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从行业到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如火如荼”,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广大征信机构在市场中逐步走向成熟,包括信用担保在内的信用中介机构已超过5000家。
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处于一个转折点,需要在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方面攀上一个更高的台阶,从无序到有序,再到与国际接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大规模的征信基础设施建设,也涉及征信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保障,因此,为信用体系建设配套的信用标准化工作显得非常重要,而且十分迫切。
1 外国信用标准及国际标准
信用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信用风险控制和征信行业的各类技术和操作,特别是在转移技术、设施和服务方面。从现有的标准看,主要存在国际、国家和行业三种不同适用范围的信用标准,大致可分为信息标识类、信息检索系统类、征信数据格式和征信报告标准版式等。
在信用标准制定方面,美国显然走在各发达国家的前面。目前,有国际影响的信用标准,几乎都是由美国机构制定的,或是在美国机构参与下制定的。
在国际上,经常使用的行业分类标准有美国标准化协会(ANSI)于20世纪30年代制定的“标准工业分类(SIC)标准”。对于征信行业,SIC标准是一种非常基础性的标识类标准,采用4位数的数字编码结构。1997年,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分别批准了建立北美经济区的NAFTA协议。为促进北美的经济一体化进程,NAFTA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正式批准了制定“北美工业分类系统(NAICS)”的方案,以逐步取代SIC标准。NAICS标准的编码系统为6位数字,且更注重实践性,对于新兴行业和合并的行业能进行比较方便的确认和分类,其适应性更加广泛,也更适合征信行业的需要。该标准的制定,由美国著名的企业征信机构邓白氏公司提供了技术支持。
20世纪70年代,为规范征信数据的采集和处理,美国的个人征信行业协会——“消费者数据工业协会(CDIA)”(该协会原名“个人征信局联合协会(ACB)”,2000年更名)制定了专门用于个人征信局的统一标准的征信数据采集格式,即Metr0l和Metr02标准。目前,经常使用的是Metr02。Metr02是最通用的一种数据报告格式。个人征信局要求授信机构上报Metr02中列出的所有字段,而且所列出的数据都是必报数据。该标准还要求,所有的数据字段都必须遵循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和《公平信用记账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像消费者姓名、地址这种被加载到相应的文件时所需要的标识信息,必须向个人征信局上报,其数据也必须及时更新。
此外,CDIA还设计了报告版式标准,即个人征信报告版式的Creditscope-2000表格。该表格格式要求个人征信局提供的普通当事人报告应包括:流水账信息、人口统计资料、就业资料、公共记录资料和个人征信局查询记录。
著名的企业信息检索系统是邓白氏编码(DUNSNumber)系统,它是企业信用记录的检索工具。邓白氏编码是全球企业征信巨头邓白氏公司编制的企业识别系统,用于对全球所有企业和机构提供“身份”号码。邓白氏编码是一个连续的九位数字的编码,适用于任何具有惟一性的、独立的以及有别于其他的运作的商业实体,例如个体、合伙人、公司、政府机构、自由职业者。该编码的技术含量很高,可在全球范围识别独特企业的地理位置,区别母公司、总部、分公司、子公司、企业家族。邓白氏编码的前8位用于定义一个独立的企业,第9位数字是校验码,保证被标识的机构的惟一性和标识的准确性。邓白氏编码已经成为国际标准,先后被世界上多个工业和贸易组织接受。作为一项标准,该编码系统在1989年被美国标准化协会(ANSI)接受;1991年被联合国接受;1993年被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接受;1995年被欧洲共同体接受。
2外国信用标准形成的特点
尽管征信行业有10个以上的行业分支,但它仍然属于一个专业面很窄的行业,规模也不大。另一方面,征信行业的基础设施是建筑在计算机和IT技术平台之上的,纯粹属于征信行业特有的技术比较零散。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基本上没有形成服务门类齐全的征信行业,而且征信技术主要由跨国征信机构传播。基于全球征信行业发展的不平衡、大多数国家征信行业发展不成熟的现状,ISO迄今没有设立与征信技术对应的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
在征信基础设施方面,征信行业所采用的信息技术标准、网络技术标准、网络系统安全与数据安全等标准,可以采用一些相关技术的现有国际或国家标准。
从信用标准形成的国际经验来看,形成信用标准的方式似乎只有两种:一是由大型跨国经营征信机构采用的技术标准演变为国际标准。例如美国企业征信机构邓白氏公司的DUNS标准,经过数十年的推广、游说和广泛应用,由美国的国家标准,逐渐演化成为国际标准。反过来,再通过其在国际上的影响和跨国公司业务的扩张,将标准推广到许多国家,对多国政府制定的当地标准提供技术支持。二是由一国的行业协会推动,先制定行业标准。在制定标准时,往往由若干家业内主流征信机构参与设计和制定,形成“行规”,变成标准。然后,再通过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其他手段,由行业标准演变为国家标准或多国标准。
在国际上,有影响的信用标准无一例外地都源自巨型私营征信机构的机构标准。尽管已经有数十个国家(包括若干发达国家)成立了国有的公共征信机构,但迄今尚没有发现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执行的信用标准演变成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3我国研究和制定社会信用标准的历程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在1987年至1999年的12年期间,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处于“无序发展阶段”。在1999年2月至2003年4月期间,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于“调查研究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中央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逐渐形成共识,并布置了最初的试点工作。自2003年4月起,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启动和建设阶段。
我国信用标准化建设问题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999年。1999年10月,在介绍发达国家的信用标准时,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政治与经济研究所的“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研究课题组提出,应该为我国新兴的征信行业建立若干项技术标准,信用标准的具体种类包括:企业分类、企业和个人识别、征信数据检索、标准报告版式和信用风险指数。同时,该课题还对一些外国的信用标准作了介绍。
2002年,国务院“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开始研究建立国家信用标准的问题。专题工作小组将信用标准分成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曾提出十多项信用标准草案。
2004年,当时负责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工作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了《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体系》课题,专门研究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配套的国家信用标准问题。
2005年5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了“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开始实质性地推动我国的信用标准制定工作。在总结国内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已经初步设计出我国信用标准体系的框架,信用标准建设开始进入有条不紊工作的阶段。
4处理好标准制定与行业发展的关系
信用标准为征信机构的设施建设提供了技术规范,对征信产品质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保证了征信机构内部的业务衔接,提高了征信机构的市场适应能力,为机构间的联合和市场兼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标准也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了监管和规范征信市场的依据。信用标准的制定,涉及征信数据的采集、数据处理、设施建设、产品生产、服务方式等业务操作程序的设计和设置,直接影响征信机构的运行成本,影响到我国市场化经营的征信机构的布局,以及征信机构做大做强的政策和资金门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征信体系,制定什么样的信用标准,对于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关系重大,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
在制定某项信用标准时,如果有国际或外国信用标准可以借鉴,必须处理好中国信用标准在技术要求上高于或低于国际标准的问题,技术工作组必须把握好这个辩证的关系。因为,这牵涉到中资的民营征信机构做大的机会和成本问题,牵涉到公共系统建设的成本问题,还牵涉到中资机构是否能够走向国际的问题。所以,在信用标准体系的框架设计中应特别考虑和解决一些问题。
鉴于标准体系框架的设计已经考虑到科学性、全面性、系统性、先进性、预见性和可扩充性,在需要特别考虑的问题中,首先要考虑征信产品生产和服务运行在电子通讯和IT技术平台上的特点,以及与现存的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性问题。在完整性方面,要考虑企业和个人识别系统适合征信行业和国际情况,要全面照顾到各个方面,包括征信数据分类、信用信息检索系统、各类征信报告标准版式、征信数据交换、征信数据安全、技术用语统一、其他技术保障等;在实用性方面,不仅要充分考虑征信机构的实际情况,也要考虑政府信用监管工作的需要;在标准制定的排序上,应该优先制定强制执行的信用标准,或者包含强制执行条款的信用标准;在信用标准的国际化问题上,至少要确定国标与现有的国际标准之间一致性、兼容性、包涵性的关系,最好制作出中国国家信用标准的英文文本文件,使中国的国家信用标准能够在国际上扩张,产生国际影响。
在国际征信领域,外国的经验告诉我们,不论是一个国家、一个行业或是一个企业的标准,如果随着跨国公司在国际上推广,久而久之,就有可能争取到国际组织的认可。这是为中国争取利益和维护利益的途径之一。
5 国家标准的推广应用任重道远
我国的国家标准由政府主导,由标准委负责制定。即便如此,国家标准也存在贯彻和执行力度的问题。换言之,国家标准也应该采用市场营销方法积极地推广,像培育品牌那样经营,逐渐形成市场认可的权威性。
任何国家的标准都存在扩张问题,在国际标准不太健全的征信领域,中国的国家信用标准完全可以向俄罗斯、印度、越南、拉丁美洲国家等推广,并争取国际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认可。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设计和建设将征信系统及其基础设施建设融为一体,并与诚信教育相辅相成地进行配合,是一种创新。这对于我国的信用标准体系的设计和标准的制定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国际的经验值得借鉴,也应该在借鉴的基础上取得提高。但是,我国的标准化工作的特点决定了这项工作必须是统一部署,有计划、全面地展开,工作组需要开创性地工作,尽管难度很大,却在创造取得国际突破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