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墨西哥经济部在《官方日报》上公布了关于《中国入世议定书过渡性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部分修改。
2005年8月23日,墨西哥经济部曾在《官方日报》上公布了关于《中国入世议定书过渡性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
由于2006年1月24日墨西哥经济部对《外贸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增减,墨经济部也对《中国入世议定书过渡性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第1、3、10、16、17、20和25条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增减。
第一条 墨西哥经济部国际贸易惯例总局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入世附加议定书过渡性保障机制涉及的产品出口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特保措施。
第三条 在以下情况下:……墨西哥经济部可采取本协议规定的特保措施。
第十条 根据本协议条款,如已提出磋商请求但未能在提交后60个自然日内达成协议,墨西哥经济部可对被调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产品采取撤消、减让或限制等措施以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
第十六条 采取特保措施得决议将提交墨西哥外贸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墨西哥经济部在过渡性保障调查决议公布之日起200天内决定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墨西哥经济部亦可视情延长期限。
墨西哥经济部应将所采取的特保措施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和有关方。
墨西哥经济部如决定不采取特保措施,应在《官方日报》上公布最终调查结果,并知会有关方。
第二十条 在任何延迟都会对墨西哥国内工业造成难以补救之损害的情况下,墨西哥经济部可根据一项有关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墨西哥经济部可采取特保税、从价税、事先许可证、配额和综合使用以上方式的特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