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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构筑农产品(食品)新贸易壁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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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农产品(食品)技术法规和标准

  进入新千年以来,在短短的几年里,日本围绕《食品卫生法》,对农产品和食品的法规进行了多次重要的修改,其实质是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市场准入构筑了一道又一道越来越坚厚的贸易壁垒。

  (一)2000年5月第1次修改根据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在进口检验检疫时,如发现有违规农产品或食品,日本政府只能对其采取废弃或退回的措施。2000年5月修改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如果发现有关农产品或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并且日方认为出口国安全措施又不充分,在厚生劳动大臣认为必要时,则可对出口国或厂家的同类农产品或食品全部采取禁止进口措施。

  (二)2002年7月第2次修改由于从中国等国家进口的冷冻菠菜等食品中相继发现农药残留超标问题,2002年7月31日日本参议院通过《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并于同年9月开始实施。这项《食品卫生法》的重要修改有以下3个内容:

  1.在进口检验检疫中发现超标可能性大并会危及健康的情况下,厚生劳动大臣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者制造者的农产品或食品采取全面的禁止进口和销售的措施;

  2.经考察认定出口方采取了充分的防止措施后,可以解除禁令;

  3.强化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处罚措施,即新法实施后如再发生违反食品进口规定的进口商,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三)2002年11月第3次修改2002年11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又一次提出修改《食品卫生法》。修正案规定,含有未设残留标准农药等进口农产品一律禁止流通,危险减肥食品采取临时禁止销售措施,强化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制度等。

  按照修改前的《食品卫生法》规定,日本已对13种农产品和229种农药制定了近9000个农残标准。其中,仅对蔬菜类制定的农残限量标准就达3728种。由于标准过严,外国农产品要进入日本实属不易,但毕竟还有章可循,只要严格按照标准生产,仍有可能进入日本市场。然而新修正案却增加了一些让人难以把握的不确定因素。按照规定,如果外国农产品中发现未设残留标准的农药,不管其含量多少,也不管其对人的健康有无危害,一律禁止流通。这意味着,以后向日本出口的农产品即使农残安全合乎标准也有可能被拒之门外。

  (四)2003年11月第4次修改2003年11月,日本再一次提出修订《食品卫生法》,厚生劳动省发布通报,对《食品卫生法》的强制性规则做出补充,要求对带疫病畜禽肉类实施禁令,并于2004年1月24日通报评议截止后施行。该规定主要有以下3个内容。

  1.将《动物传染性疾病控制法》中所列的疾病补充到《食品卫生法》所防范的疾病中,总共有57种传染病。它们包括国际兽医局(OIE)关于牛、羊、猪、马、禽的B类疫病,而且还包括牛中山病、赤羽病等16种其他新增疫病。

  2.禁止携带以上疫病的牲畜和家禽肉进口并作为食品销售。

  3.禁止一切以销售带病牲畜和家禽肉为目的的买卖、加工、使用、存储和展览活动。所谓B类疫病是指那些传染性相对较弱,对动物健康的影响也相对较小,其中有些传染病经无害化处理后对人体不构成危害,患有这类传染病的动物肉经处理后可以供人类食用,或作为动物饲料、工业原料使用。日本新修正案,势必增强检测,延长滞港时间,提高检验费用,对外国动物产品出口日本造成重大影响。

作者:佚名 来源:公共商务信息导报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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