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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壁垒(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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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服务贸易壁垒

  美国在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着大量的限制性壁垒措施,对外国服务贸易对美出口造成了障碍。

  1.专业人员服务专业人员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会计、审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咨询等。各州管理制度的差异和缺乏透明度对外国专业人员服务构成了障碍。

  2.通讯服务业自1998年GATS《基础电信协议》

  实施以来,美国已经在市场准入方面取得很大进展,但依然存在一些限制,如投资限制、手续冗长、有条件的市场进入等。另外,各州有权对州内的非无线电基础电信服务的费率、批准条件等做出规定,但此类规定各州不同,给外国经营者带来很多困难。

  3.保险在市场准入方面,州立法不统一构成严重障碍。每个州有自己的保险法规结构,各州有不同的注册、偿付和运营要求。

  美国在业务经营上存在非国民待遇问题,如在注册资金、税收和管理费等方面对外国保险商区别对待。

  4.银行在市场准入方面,美国对外国银行的市场网络和业务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已经进入美国的外国银行,每增设一个经营网点都必须重新办理申请。一般情况下,美国金融监管当局不给外国银行发放零售业务营业执照。截至2005年底,仍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信银行3家银行在美国设立有分行。中方经营者都表示在美国设立分行或代表处的过程中都遇到了众多的麻烦。另外,外国银行收购、兼并或控股美国银行也存在报批等严格限制。这些限制使外国银行在美业务受到很大影响。

  在业务经营上存在一些不符合国民待遇的情况。外国银行分行不能吸收10万元以下的零散存款,而必须通过其在美国的公司进行此类存款业务。1991年12月19日后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不能加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系统,这意味着外国银行的存款不受联邦存款保险法的保护。上述规定极大地限制了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发展。

  5.海洋运输及内水运输海运业是美国经济中受保护程度最高的领域之一。《1920年商船法》限制外国船只从事近海和美国国内运输业务。美国国内的运输只能由美国船舶经营,对于经营美国沿海和内河航运的船公司,外国个人、公司或政府在该美国船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25%,否则就取消沿海、内河航运权。美国船公司如果未经联邦运输部长的批准将其在美国注册的船舶出售给外国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美国法律追究。联邦政府支出项目的运输也由美国船舶承运。

  十一、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加强对在外国生产并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行为的管制。这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据此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采取颁布普遍或有限排除令、禁止令等救济措施。在实践中,337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外国企业在对美出口中侵犯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尤其以专利侵权为主。

  近年来,美国对中国产品的337调查数量迅速增长。2005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337调查29起,其中有7起涉及中国企业。涉及的产品分别是:网络控制器、橡胶抗降解剂及其制品、彩色电视机接收器及其部件、台球杆及其部件、音频处理集成电路及其制品、复合木地板、激光条码扫描仪。

  早在1989年,关贸总协定专家小组就已裁定美国《1930年关税法》337条款的规定及337条款调查的实践不符合GATT第3.4条有关进口品在适用国内法律方面应享受国民待遇、以及第20条(d)款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措施的一般例外的规定。美国虽在1994年对其相关立法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并未构成对337条款的实质性改变。中方认为,修订后的《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在很大程度上仍不符合GATT第3.4条和《TRIPs协定》的有关规定,337调查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歧视进口产品的情况。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337条款为美国国内产品提供了双重救济,使外国企业受到了差别性待遇,违反国民待遇;第二,普遍排除令标准较低且缺乏进一步具体的判断标准,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不合理地损害了外国被诉方的利益;第三,一些337调查不指明被调查企业,仅指明被调查企业的原产国,事实上剥夺了涉案外国企业应诉的机会,损害了涉案外国企业的利益;第四,337条款允许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主动发起337程序调查的实施程序存在不合理性,与《TRIPS协定》存在相违背之处。中方对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规定及337调查的实践与WTO有关规则的一致性问题,以及对中国产品的对美正常出口造成的不利影响表示高度关注。

  十二、其他

  9•11恐怖袭击以后,美国签证政策发生了三大变化。首先是赴美签证增加了指纹扫描等生物鉴定;第二是扩大了面谈对象的范畴,主要把学生和商人等以前免于面谈的申请人包括在内;第三是增加了对申请人的安全背景调查。这三项改革措施延长了签证的预约时间,在一些城市申请者必须等候80~100天才能获得面试机会,并且由于美执行签证任务的人员配备不够,造成了签证的积压和延误。而且美国政府在签证程序上缺乏透明度,签证官的主观随意性很大,签证结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许多合法申请者遭到拒签,赴美商务等活动受阻。

  此外,美国政府还扩大其技术转移签证审查的适用,在应用中对于涉及敏感技术以外的领域(如自动化领域)的签证申请进行审查,每年平均有2%约16万件的签证申请需进行此方面的审查,并且中国及印度等亚洲国家是被严格审查的国家。美国日益严格的签证政策使美国公司与中国企业很难建立商业关系,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利益。自2005年6月20日起,美国给予因经商或旅游进入美国的中国公民一年多次入境签证,而之前仅给予6个月的多次往返签证。对此,中方表示欢迎。中方希望美方继续改进其签证政策,增加人员配备,提高签发签证的效率、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确保双方经贸往来活动的正常开展。

作者:佚名 来源:公共商务信息导报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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