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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壁垒(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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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出口限制措施

  长期以来,美国根据《1979年出口管理法》对中国的军品、军民两用品以及无线、芯片、软件、安全、雷达等高科技领域采取限制出口政策,而且对于相关高科技产品本地生产、销售、研发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实施要求。逐步取消相关产品出口限制更是中美历次谈判中中方提出的重要议题之一。2005年,美称基于“瓦森纳安排”义务,拟出台一项涉华新出口许可证规定,对出口管制清单外的用于军事最终用户和用途的物项实行新的出口许可证制度。为避免美新规定对中美高技术贸易产生不利影响,中方多次向美方提出了交涉。美业界反对此新规定的呼声较大。

  1.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通过颁发出口许可证对美国产品的出口和再出口进行管制。美方按照批准出口过程中提供合作的程度,将对华出口目的地划分了几个等级。其中最容易的是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的西方公司的子公司,其次是按西方透明的商务模式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新公司,再次是中国研究机构派生的公司,最后则是曾为中国军方或安全部队的公司。

  一般而言,美国“出口许可证”从递交申请到批准的平均周期至少要3个月,甚至1年,远高于德国、日本等其他国家发放同类许可证所需的时间,这无疑加大了产品出口至中国的成本。而一直以来,虽然中国的大多数许可证申请都得到了批准,但附有严格的限制,如要求进行后续核查,以确保出口的设备只用于经认可的领域。再如美国政府在具体商业合同上作出了具体规定,即要求对华出口高科技产品厂商与中国客户在合同上附加一个条款,“所出口产品必须指定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并且美国方面可以对该技术或产品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进行现场核查”。而在2004年,中美双方也签订了最终用户现场调查的谅解,基于此美国已多次提出来华对其怀疑的产品进行现场核查的要求。

  除了对产品出口须申请许可证外,对于外国自然人参与的受控制技术的项目,商务部亦要求美国公司和其他组织必须在获得其批准后,方能允许来自某些国家的外国人参与。在2003~2004财政年度中所提出的近1000起被视为出口的许可申请中,就有约400起与中国人参与的工作所涉技术有关。

  2.管制清单

  美国政府通过特列国外机构清单、特列恐怖主义名单、被拒绝名单、禁止交易名单以及禁运国家名单等清单对产品出口的目的地、最终用户等进行控制。对名单上列明的国家、个人或组织的出口被禁止或受到限制。2005年根据《出口管理条例》第744部分附录4制订的限制出口“警戒名单”中,中国公司的数目仍为19家,但在名单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已经上升至50.0%,成为美方首要监控对象。而且,2005年有两名中国公民被美国国防部列入禁止交易名单,在3年内禁止美国公司与之进行交易。此外,2005年有数名中国香港公民被列入财政部外国资产管理委员会特列外国机构清单中,8家香港公司被美商务部新增为未经审核的公司,在涉及许可证的交易和审核中,被标上了“红旗”警告。

  3.制裁

  美国政府认为中国制订和实施的出口管制制度不完善,未达到美国的防扩散标准,因此美国政府时常以“武器扩散”为由制裁中国公司。从2001年到2004年,美国国务院就被控制的物项出口对外国公司实施了114次制裁,其中有79次以中国公司为制裁对象,这些制裁几乎都是以不扩散为由作出的。与中国军方有联系的企业更是美国政府管制和制裁的重点。2005年1月,美国国务院以“帮助伊朗发展弹道导弹、违反其2000年《伊朗不扩散法案》”为由,宣布制裁7家中国大陆和台湾企业以及一名中国公民。两年内,美国政府各部门不能向上述商务法人购买任何商品,不得向上述商务法人批准新的管制设备出口许可证,不允许这些商务法人从美国公司购买敏感的高技术设备等,制裁有效期至2006年12月27日。2005年11月23日,布什政府基于所谓可靠的消息,认为六家中国公司向伊朗销售能够用于制造导弹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材料,同样因违反伊朗不扩散法案而对上述六家公司进行制裁。

  中方认为,中国在防扩散问题上一直采取非常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来加强出口管制。美国政府在没有提供依据的情况下援引其国内法对中国公司进行制裁是毫无道理的。美国的上述做法不利于双方防扩散的合作。中方对美方这种动辄对中国公司制裁的做法表示不满和反对,要求美方尽快改变这种错误做法。

  九、补贴

  1.农业补贴

  《2002年农业保障和农村投资法》

  (以下简称《2002年FSRI法》)对2002至2007年美国农业投入与补贴的政策框架进行了规定。2005财年,美国政府依照该法案加大了农产品出口促进及国内农业的补贴力度。

  在出口支持方面,用于农产品出口促进、提高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的资金近5年一直保持增长势头。2005财年,美国政府支持商品出口信贷担保项目45.28亿美元,比上年增加8.12亿美元;出口促进项目共计1.88亿美元,与去年大体持平,其中市场推进计划1.4亿美元,海外市场开发计划3400万美元,质量样品计划200万美元;出口补贴计划3400万,其中出口促进计划2800万美元,而在2004年该项目仅为300万美元的奶制品出口激励计划。

  在国内支持方面,2005年财年美国政府支出直接支付补贴53.47亿美元,同比增长1%,反周期支付补贴39.42亿美元,同比增长387%。此外还提供棉花销售补贴6.38亿美元,比去年增加近一倍。

  《2002年FSRI法》已在2004年被WTO裁定部分不符合WTO协定。虽然美国已于2005年6月宣布改变其出口信贷担保计划(GSM-102)、中期出口信贷担保计划(GSM-103)和供货方信用担保计划(SCGP),以履行WTO裁决,然而,相比2004财年,美国依然对本国农业提供了巨额的补贴。中方希望美方能尽快改变其国内政策,完全履行WTO的有关裁决。

  2.其他补贴

  2004年10月,美国通过《就业机会创造法2004》,以履行之前WTO做出的美国依《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法》和《域外收入排除法》给予国内公司出口补贴的裁定。《就业机会创造法2004》有条件地撤销了原有的税收免除优惠,同时,为了弥补美国国内公司因此而损失的补贴收入,该法还制定了一套适用于制造商的新的税收减免制度。该法规定美国国内公司汇回美国本土的海外收益中用于员工培训、固定资产投资及研发领域的部分所适用的所得税征收比例从最高的35%下调到5.25%;并通过了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措施,如允许小企业对租赁房产的改造或装修工程按15年直线法加速折旧。

  中方认为,《就业机会创造法2004》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

  第一,为原有的《域外收入排除法》设立的税收减免措施提供过渡期,允许其维持到2006年年底的做法,没有正确履行WTO的相关裁定,仍然在继续为美国公司提供非法的出口补贴。中方希望美方尽早取消该做法。

  第二,该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美国国内制造商2005年和2006年营业毛收入的3%免除所得税,2007~2009年这一比例扩大到6%,2010年以后各年为9%。该制度仅仅针对于国内制造商,而且将制造业的范围不合理地扩大到电影及录像、建筑工程、软件开发等领域,使补贴的覆盖面大幅提高。据估计,新的法案将总计为美国国内企业提供高达760亿美元的国内补贴,远高于原先《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法》和《域外收入排除法》体制下的500亿美元。中方对此项减税计划对中国制造业企业可能带来的影响表示高度关注。

作者:佚名 来源:公共商务信息导报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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