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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壁垒(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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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贸易救济措施

  2.关于特定产品保障措施问题

  (1)美国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立法的有关问题

  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条(以下简称“421条款”)对实施针对中国的特定产品的保障措施(以下简称“特保措施”)的一般程序和实体内容作出了规定。中方认为,《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并未对特保措施的调查和实施提供足够详尽的实体及程序规则,421条款对特保措施的一些重要概念和程序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421条款在“重大原因”的定义、“快速增长”的时间判定标准或增长的构成条件方面、“其他有关因素”的定义、“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定义等方面的规定都不符合WTO有关规定。中方希望美方对421条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订,使其符合WTO的有关规定。

  (2)美国特保措施调查实践

  2005年,根据421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发起一起特保措施调查,涉案产品为环状焊接管。在该案中,国际贸易委员会无视涉案产品并未对美国市场造成冲击的事实,在没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认定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或威胁造成损害,以中国整体钢铁产能过剩为由,向美国总统提出对中国钢管产品采取特保措施的建议。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做法与中国入世承诺和WTO的非歧视等相关原则严重不符。

  2005年12月30日,美国总统决定对中国钢管特保案不采取特保措施。

  3.关于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特别限制措施(242段)

  2005年4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美国国际贸易法庭于2004年12月做出的关于禁止美国政府基于“市场扰乱威胁”对中国纺织品实施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242段项下的特别限制措施的临时禁令。年内,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CITA)基于“市场扰乱”及“市场扰乱威胁”自主启动或应业界申请启动了多起对中国纺织品的设限调查和重新实施调查,并重新启动了2004年被暂停的设限调查程序。截至2005年10月底,有关调查共涉及24种纺织产品,涉案产品2004年对美出口金额总计近40亿美元。CITA最终对其中的棉制针织衬衫、棉制裤子、棉及化纤制内衣、化纤制针织衬衫、化纤制裤子、精梳棉纱、棉及化纤制男梭织衬衫、棉及化纤制胸衣和其他合成长丝织物等9种产品设限。

  在调查程序和实践中,美方存在不符合中国入世承诺及WTO规则的不合理、不公正的做法,例如采取措施的实体条件、实施程序、因果关系的判定、申请方资格、申请方应提供信息的要求、同类产品的认定、损害的证明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自2004年10月起,美方对中国产品设限的理由从“市场扰乱”延伸至“市场扰乱威胁”,这不仅增加了美方相关裁决的主观臆断性,更极大降低了美方实施特别限制措施的门槛并缩短了审理时间,从而使中方相关产品出口面临更为严重和实质性的威胁。中方多次表示希望美方能充分认识到滥用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对双边经贸关系的负面影响,克制使用其在242段下的权利,并根据WTO的相关精神对《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关于受理公众对中国进口采取纺织品和服装保障措施申请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补充和明确。自2005年6月起,中美之间就纺织品贸易问题进行了7轮谈判,双方最终在2005年11月8日达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协议规定了原产于中国的21种纺织服装产品在2008年底前的对美出口数量上限,美方放弃对2002年前一体化产品使用242段项下的限制措施,对其他产品将克制使用242段项下的权利。美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了所有设限调查程序,并在11月22日指示美国海关放行已卡关的受限产品。

  (七)政府采购

  联邦政府采购主要受制于《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该法包含有很多歧视性的规定,如禁止一些公共部门从国外采购产品及服务,建立本地的特殊标准,要求为本地的供应商提供优惠的价格条款等。按照《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美国联邦政府在采购时应优先考虑购买美国产品,即在美国制造、且其中50%以上的部件为美国制造的产品。竞标者在参加招标时需证明其产品是美国生产还是外国生产。该法没有直接禁止联邦政府采购外国产品,但明确规定在进行价格评估时,对外国产品须加价6%(如果该产品的美国竞争者是小企业或是在美国劳动力过剩地区经营的企业,则加价12%;国防类产品加价50%)。这些歧视性的规定为中方企业进入美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设置了障碍,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另外,许多其它联邦法规也含有购买美国货的具体要求。这些法规包括美国总务局、美国国家航空暨太空总署和美国田纳西河流管理局的各种拨款法规、各种公路和运输法、《1997年洁水法》以及1936年和1938年《边远地区电气化法》。其中的许多法规都涉及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购买所进行的融资。但经美国申请,这些法规中的大部分都属于GATT/WTO《政府采购协定》的例外。

  州一级政府具有各自的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多数效仿并采用《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的原则。这些州级限制同样构成了对外国产品的歧视,在钢铁、煤、汽车、印刷制品和相关服务方面尤为突出。

作者:佚名 来源:公共商务信息导报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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