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浙江宁波奉化毛女士刚刚买了一个月的新车发生自燃。厂商鉴定认为,从已存的车辆烧损的残骸分析,未发现有与车辆质量有关的质量问题,故此起火烧事故与产品质量无关,厂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对此,毛女士向奉化市消保委求助,经奉化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调查,确认毛女士车辆自燃“可排除人为因素”。
浙江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责任追究制,消费者已经被排除人为因素,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损失。汽车自燃没有人为因素,就只有本身的质量问题,至于到底是什么质量问题导致自燃,这完全是汽车厂家的事情。为此,厂方理应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经过一个多月调解,最后经销商答应赔偿毛女士全部损失。
之所以主张车辆损失由经销商赔偿,是因为早在2001年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三包目录》中已将轿车、商品房等18种商品的列入三包产品。规定在“三包”有效期限内,凡是因质量问题发生车辆事故,只要排除消费者自身人为因素造成的,经销商就应承担赔偿的责任。另外,因为自燃险是一种针对汽车本身质量问题推出的险种,建议浙江消费者在车辆质保期内不必去投保汽车自燃险。现在有的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汽车的同时要求消费者投保汽车自燃险,实际上是在规避自己的“三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