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召开之际,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缪昌文等20位代表联合提交了一份《关于设立“国家质量奖”的建议》,分别从设奖意义、法律依据、他国经验、建议内容等方面,提出了设立我国“国家质量奖”的可行性建议。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必须从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急需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推动企业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而建立我国质量奖励制度,设立“国家质量奖”,正是为了在全社会树立标杆,激励广大企业不断改进质量,追求卓越管理,增强竞争能力,实现整体提高。
“国家质量奖”是世界各国鼓励质量进步的通行做法。据了解,目前,已有70多个国家设立了“国家质量奖”。如日本于1951年设立“国家质量奖”,鼓励广大企业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在全球树立了一批知名品牌和企业。美国于1987年设立“国家质量奖”,每年由时任总统颁奖,塑造美国质量的形象和信誉。欧盟于1990年设立“欧洲质量奖”,对企业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日益显现。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如印度、巴西于1991年,俄罗斯于1996年也分别设立“国家质量奖”。在我国,目前很多企业和社会各界对设立“国家质量奖”呼声很高,表彰的条件也已成熟。如全国22个省市设立了地方政府质量奖,涌现了一批质量先进企业。
设立“国家质量奖”不仅有群众基础,同时也有法规依据。缪昌文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建立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另外,国务院也赋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国家质量奖励制度”的职能。
对于“国家质量奖”具体方案,缪昌文等代表们建议,可由国务院人社部、财政部及国务院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发达国家实施质量奖励情况进行研究,结合我国当前情况,研究提出。奖项规格以国务院名义颁发,颁奖周期为一年一次,类别可设置组织奖和个人奖,分别奖励在质量提升方面取得卓越成绩的组织、在质量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专家或学者,以及在质量控制方面工作突出的基层或企业一线岗位人员,以此推行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先进个人。他同时还建议将“国家质量奖”设为荣誉奖,不颁发奖金,只颁发证书和奖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