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记者在政协福利保障组看到郭汝斌委员时,他正在认真修改自己和葛志荣委员即将联名提出的关于将质量强国确定为国家战略、设立国家质量奖、抓紧颁布实施《质量发展纲要》等系列提案。
“近年来,我国产品质量安全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的信心,必须加强质量工作,提高质量水平,确保质量安全。如果质量水平不高,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势必会引发系统性经济风险,甚至会引发信用危机和社会动荡,反过来影响发展进程。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必须加强质量基础,坚持以质取胜,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强国之路。”郭汝斌委员说。
除了质量强国战略等系列提案外,通过一年来的详细调研,郭汝斌委员还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诚信法》的提案。
“人无信不立,企无信不兴,国无信难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郭汝斌委员认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在加强道德规范约束的同时,还必须打造信用管理体系的法制基础。制定《诚信法》,为信用管理确立基本的法律制度框架,已成为现阶段构筑社会信用法律保障机制、建设诚信中国的必然选择。
郭汝斌委员认为,诚信缺失的社会公害需要依法惩治。这些年来,诚信缺失问题几乎遍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恶意欠债、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剽窃抄袭、营私舞弊等现象屡禁不止;由诚信缺失造成的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按下葫芦浮起瓢”。对此,他的看法是,失信行为之所以成为社会公害,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与我国信用法制不健全有密切关系。“大量事实一再说明,建设诚信中国,必须把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适时制定《诚信法》,为惩治诚信缺失提供具有权威性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郭汝斌委员说,诚信法治现状需要从基本法层面进行调整规范。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因此,他呼吁尽快出台《诚信法》,以此作为国家信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大法,确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原则与管理体制,明确国家信用主管机构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对信用信息的搜集、评估、公开、担保、查询、档案、互联互通、监管服务、争议解决和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统一规范和调整。
郭汝斌委员表示,《诚信法》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应有之义。他建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诚信法》应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并列入“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的范畴,将制定《诚信法》摆上“十二五”立法计划,尽早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