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哈萨克斯坦对部分进口产品所征收的关税税率远远高于8.6%的平均关税水平。这些高关税产品包括:鱼虾罐头(关税30%),糖类(25%),肉类熟食(30%)等,还有部分进口产品被征收高达100%的进口关税。此外,哈萨克斯坦还对彩电、录音机等产品的进口规定了最低的关税税额,其中显示屏超过52cm但不超过75cm的彩电的进口关税为10%且每件征税不低于40欧元,其他彩电为10%且每件征税不低于20欧元。哈萨克斯坦的这种关税结构对中国相关出口产品构成了不利影响,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2004年年底,哈萨克斯坦政府调整了进口货物的限载标准。哈萨克斯坦对中国的部分进口货物无论汽车载重量的大小,一律按“车”征收统一的关税。新规定对进口货物实行严格限载后,单位商品的关税至少增加了30%以上。中方对于这种“包车包税”的不合理征税方式表示关注。
二、通关环节壁垒
自2002年10月起,哈萨克斯坦授权第三方机构对进口货物进行“海关审计”,第三方机构通常以国际价格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这一做法与WTO《海关估价协定》第7条不符,导致大约20%通关货物的海关价值被高估。
哈萨克斯坦海关规定,进口商采用单据复印件或传真件报关时,必须经过公证并附函向哈海关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通关时必须提供哈海关和中央银行用以监督贸易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的“交易护照”,否则不予放行。哈海关手续较为繁琐、不合理的单证要求增加了通关成本和风险,对进口货物通关造成了实质性障碍,对此中方表示关注。
另外,哈萨克斯坦海关法明确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况下,进口货物才需提供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但哈海关在通关过程中经常要求不属于这三种情况的进口货物提供原产地证明,否则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定税率的两倍征收进口关税。哈海关在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给中国相关出口产品造成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中方希望哈萨克斯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通关环节对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
三、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的国内税
哈萨克斯坦在国内税费征收方面,也对进口产品构成了歧视。哈萨克斯坦税收法规定,国内生产的消费税应税商品以本币缴纳消费税,但是要求部分进口的消费税应税商品必须以欧元缴纳,比如国内生产的烈性酒每升缴纳消费税300坚戈,但进口烈酒每升缴纳消费税3欧元。由于哈萨克斯坦汇率变动的影响,有可能导致进口产品承担更高的国内税收负担,中方希望哈萨克斯坦能够统一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的国内税费。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哈萨克斯坦对部分进口商品制定了特别检测规定,部分进口商品必须通过哈萨克斯坦标准化、度量衡和检测中心进行的国家安全检测,以确认其对人体健康、财产及生态环境是否有害。中国向其出口的机电产品如洗衣机、冰箱、照明设备、食品加工设备等都必须接受哈萨克斯坦技术调控及计量委员会的检验。这一规定既增加了企业的检验费用,又给企业带来极大不便,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哈萨克斯坦规定,进口食品和饲料必须接受严格的卫生和健康检验。中国企业反映,哈萨克斯坦在检验中随意地提高检验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进口食品和饲料的检验标准远远高于其国内同类产品,对进口产品造成了歧视。中方希望哈萨克斯坦能够统一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检验标准,提高卫生和健康检验标准制定和变更过程的透明度,并给予企业合理的调整时间,减少中国相关产品出口哈萨克斯坦面临的不合理政策风险。
六、贸易救济措施
哈萨克斯坦工业贸易部2004年12月31日通过了针对部分进口糖果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法案,从2005年1月8日起,对三类进口糖果实施为期6个月的临时保障措施。针对不含可可粉、夹心或不夹心的糖果征收21%并且每公斤不低于0.15欧元的保护性关税;针对不含可可粉的太妃糖、硬糖及同类糖果征收42%并且每公斤不低于0.28欧元的保护性关税。因中方向其出口不同类型的糖果,中方对该保障措施的实施表示密切关注。
2004年10月15日,哈萨克斯坦工贸部贸易委员会(现改名为贸易与旅游委员会)对中国出口的活性干酵母进行反倾销调查。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中方认为,中国出口的干酵母并不存在倾销,对哈萨克斯坦的干酵母企业也并不存在损害,哈萨克斯坦滥用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中国相关企业的经济利益,中方对案件进展情况表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