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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电子电器法》中生产商将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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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24日,德国《电子电器法》正式生效。该法是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转化而成德国法律。

  生产商将承担的义务:从2006年4月30日起,生产商应每年按照产品分类向EAR基金会报告投入市场的B2B业务的数量。

  从2006年7月1日起,新投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中铅、汞、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或者聚合溴化联苯乙醚(PBDE)含量不得超过该元件的重量的0.1%,镉的含量不得超过所在材料重量的0.01%。个别电器除外。

  从2006年12月31日起,生产商对废旧电器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作者:驻德国经商参处 来源:公共商务信息导报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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