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食品添加剂管理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法规第201款规定,食品添加剂是直接或间接进入食品并成为食品一部分的任何物质。所谓直接食品添加剂,是指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物质。所谓间接食品添加剂,是指包装材料或其他与食品接触的物质,在合理的预期下,转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根据这个定义,食品配料也是食品添加剂的一部分,这是美国与大多数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定义的不同之处。
美国法律规定,由FDA(食品药物管理局)直接参与食品添加剂法规的制定和管理。因肉类由美国农业部(USDA)管理,用于肉和家禽制品的添加剂需得到FDA和USDA双方的认证;而酒和烟由酒烟草税和贸易局(TTB)管理,用于酒、烟的食品添加剂也实行双重管理。食品添加剂立法的基础工作往往由相应的协会承担。如食品香精立法的基础工作由FEMA(美国食品香料和萃取物制造者协会)担任,其安全评价结果得到FDA认可后,以肯定的形式公布,并冠以GRAS(一般公认安全)的FEMA号码。随着科技进步和毒理学资料的积累,以及现代分析技术的提高,每隔若干年后,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会被重新评价和公布。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法第402款规定,只有经过评价和公布的食品添加剂才能生产和应用,否则会被认定为不安全。含有不安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则"不宜食用",不宜食用的食品禁止销售。
美国规定,食品中公认为可安全使用的物质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但对这类物质的使用也实行严格管理。FDA已推行一项新的公认安全物质的通报系统,即由生产企业向FDA提交其产品,根据其用途属于公认安全物质的报告,FDA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180天),向申请人发信确认或否认申请的物质的公认安全性。
二、欧盟食品添加剂管理由于欧盟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因此食品添加剂产品一旦进入某一欧盟成员国市场,原则上即可在其他成员国自由销售。和其他国家相同,欧盟也有专项法规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管理。欧盟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是食品中只能含有欧盟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成员国允许使用的香料,即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欧盟的相关规定和一般卫生法规的要求。欧盟食品添加剂立法采取"混合体系"。即通过科学评价和协商,制定出能为全体成员国接受的食品添加剂法规,以肯定的形式公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使用特定条件及在某类食品中的最高限量等。
欧盟在食品标签上对食品添加剂也实行管理。欧盟对食品标签的总体要求,是食品标示不得令消费者对产品的属性产生误解,并规定标示必须按照成分重量的顺序列出所有成分,这包括按配料的名称或E编码或功能分类(如色素、抗氧化剂等)列出食品成分。香料可标示为"香料"或更准确的名称(如香兰素),同时要求特别注明转基因有机物配料、包装气体、甜味剂、阿斯巴甜和阿斯巴甜与安赛蜜混合物、糖醇、金鸡纳霜和咖啡因这些成分。目前,欧盟不仅在食品的通用标示方面已经立法进行管理,完成了全面协调。对特定食品还制定了附加的法规。如对食品营养成分的标注,欧盟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必须标明食品的能量指标和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糖、饱和物、纤维和钠的含量等等。淀粉、糖醇、单和多不饱和物、胆固醇、维生素和矿物质达到一定量之上,也须提供其含量。
为协调各成员国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政府监控,欧盟指导规则规定了食品控制官方机构和相关措施,明确了各成员国控制机构必须遵循的原则,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管理协调一致。如欧盟法规规定,某成员国控制机构判定一个添加剂产品不符合欧盟食品法规的要求,应将此信息报告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每星期发布上述通告,告知各成员国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德国报告了一例进口的辣椒酱中使用了未经许可的色素;意大利报告在罐头食品、干燥黑真菌和干胡萝卜的标示不符合要求等。如果某个第三国的食品经常违规,欧盟可能会决定在所有的欧盟入境口岸对其进口的产品实行100%的检测。如果进一步的调查证明,从第三国进口的违规食品对欧盟的食品安全构成威胁的话,欧盟将禁止从第三国进口此类食品。
对尚未统一立法的食品添加剂,则由各成员国根据各自的国家标准进行管理。
三、日本食品添加剂管理日本于1947年由厚生省公布了卫生法,对食品中化学品有了认定制度,但食品添加剂方面的法规到1957年才公布使用。日本将食品加工、制造、保存过程中,以添加、混合、浸润或其他方式使用的成分定义为食品添加剂。按照目前日本使用习惯和管理要求,将食品添加剂划定为四种,即指定添加剂、即存添加剂、天然香精和一般添加剂。指定添加剂是指对人体健康无害的合成添加剂。必须按一定程序审批后才能使用,2003年底日本使用的指定添加剂共342种。即存添加剂也叫现用添加剂,指在食品加工中使用历史长,被认为是安全的天然添加剂,目前有489种。天然香精和一般添加剂一般不受《食品卫生法》限制,但在使用管理中要求标示其基本原料的名称。
2004年2月,日本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新法与老法没有本质的区别,但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更加严格。如新《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添加剂要扩大使用范围,必须经过新成立的隶属内阁政府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