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海口岸进出口散装动植物油脂主管部门的浦东检验检疫局,日前在对货值约1030万美元的12000吨进口大豆原油进行查验和检测后发现,该批大豆原油的溶剂残留量指标检测结果为1225.6mg/kg,大大超过GB 1535-2003“大豆油”中规定的100mg/kg的上限。经过复样确认后,结果依然不合格。
大豆中原油的提炼目前大部分主要采用溶剂浸出的方法,此种方法相对其他制油方法产油率较高,但原油中的溶剂残留量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为此,我国对采用溶剂浸出加工方法加工的原油中的溶剂含量有着明确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也对进口原油中溶剂含量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凡是经过检测,原油中溶剂残留量超过标准的,一律不得进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该批原油将被勒令退回或销毁。
由于大豆原油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商品,我国的一些进口商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往往采用先付款后拿货的方式,造成了不合格大豆油无法退运的局面。如果实施销毁既造成资源浪费,又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在进口单位申请下,在再加工单位的保证承诺下,为减少企业的损失,浦东检验检疫局化工科坚持把关与服务并举,在深入生产企业实际调研的基础上,实施对再加工大豆原油检验检疫部门全过程监管措施。由于该批大豆原油由上海和外地两家企业分别进口,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要求必须由实施检验不合格部门负责监督整改。浦东检验检疫局化工科工作人员要求货主在上海完成整船货物的精炼加工处理后方可销售使用。考虑到市场需求和生产计划以及降低成本等因素,外地公司提出申请,希望能够将该司货物运出上海进行加工处理。本着在严格把关的前提下尽可能服务企业的工作理念,在综合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具体情况后,经过详细的调研和讨论,浦东检验检疫局决定对两批货物进行分别处理:对于上海公司的大豆原油,在浦东检验检疫局化工科的监督下,由上海的生产企业进行精炼处理,直至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使用;对于运往外地的货物,决定采用口岸内地联合执法方式,将相关信息通报当地检验检疫部门,由其负责不合格货物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为确认上海公司对不合格大豆油的处理工作能力,浦东检验检疫局化工科组织人员对该公司的全套生产流程进行了审核查验。从生产原料的来源控制和库存台账管理,到精炼加工工艺参数和处理程序的科学论证;从生产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和部门交接,到不合格品的后续处理和汇总记录;从生产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岗位专业培训,到检测实验室相关仪器设备的计量校正和点检记录……检验员不放过每个不合格品处理的质量控制环节,在确认过不合格品处理程序的科学合理性及实验室检测能力达标后,才允许上海公司进行不合格大豆油的精炼处理。
与此同时,浦东检验检疫局积极与相关兄弟局沟通,及时发函告知该批不合格大豆油情况,交接了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并将该批货物的船次、检测结果和流向信息予以通报。
在浦东检验检疫局化工科的严密监管下,目前上海公司已完成了整批不合格大豆油的精炼加工工作,经取样检验后,确认该批大豆油溶剂残留指标已合格,达到销售使用的标准。外地相关检验检疫部门也发来后续监管情况反馈表,确认已完成运到外地的此批大豆原油的精炼加工工作,且检验结果达到食用油标准。
至此,该批不合格大豆油全部完成了精炼处理,所有产品均已达到使用标准。通过互动监管机制以及跨地区口岸联合执法,浦东检验检疫局和外省兄弟局共同完成了对本批不合格大豆油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践行了检验检疫部门守好食品安全关卡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