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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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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了停车费,车辆或物品被盗,停车场到底应不应该负责?近日,云南昆明市消费者协会根据近期的消费投诉,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停车时勿将贵重物品留在车上。

  新车不翼而飞

  “开了500公里不到的比亚迪新车,停在泊位上被偷了。”昆明市民陈先生懊恼地说,自己6月初在昆明圆西路停好车后,晚上吃完烧烤出来,车就不翼而飞。第二天找到停车场,收费员说当时他们已下班,没法负责。可此前收费员并没告诉自己几点下班。更让陈先生无助的是,停车凭证被放在车上。

  无独有偶。昆明消费者赵小姐回忆,春节时,朋友在某停车场停车,送人上飞机回来放东西时,发现后备厢的几箱高档红酒没了踪影。停车场说这是刑事案,让朋友报案,并称停车场只收场地占用费,没有责任赔偿。“停车场不可能赔偿,别说这次在车上没看到被撬的痕迹,即使车窗被砸,有些停车场也不会赔偿。”停车场工作人员说。

  停车场规避责任

  近日,笔者在昆明白马、棕树营等小区的几个停车场,虽然没看到停车场公开挂出“只提供场地租赁,不提供保管服务”的牌子规避责任,但多数停车场的收费员都称,只能尽量帮忙看好机动车,如果车辆被盗,没办法赔偿。

  昆明市消费者协会调查,目前昆明的停车场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规避责任: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的停车凭证上加盖或写上“场地占位费”、“场地使用费”、“场地租赁费”、“非保管凭证”等字样,规避责任。

  其次,有的停车场在消费者即将驾车离开时,才向消费者提供停车票据凭证。一旦车辆受损、被盗,经营者往往就会以此为借口,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车内贵重物品被盗,举证维权难,纠纷的协商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昆明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表示,一些不规范的停车场还以“不给票也不登记”等手段,规避发生车辆被盗事件时的责任。

  对于停车场收了费是否该负保管责任一事,多数消费者认为,收了钱就应该为车辆安全担责,否则收了钱不办事,就是霸王条款。

  “我们停车场小,上班时间都有人在,不会发生偷盗事件。但如果有人称车里丢了几万元,我们也没办法。不可能我收你5元钱,你说丢了100万元,也要我赔吧。我们也赔不起。这种生意肯定没人敢做。”昆明白马小区附近一家停车场的老板说。

  法律界定尚模糊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宏雷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要消费者交了费,经营者就有承担物品安全的义务,不论其停车凭证上是否写着场地租赁费。比如,超市、商场虽然提供免费停车,但也要承担车辆安全的责任。不过,消费者丢了钥匙或停车凭证,使车辆被盗等非停车场可控的情况应除外。“但是,现在停车场车辆被盗,就我看到的法院判决,相同的案件,结果也都不同。所以该类案件的法律界定目前还很模糊。”

  昆明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消费者应选择有合法资质、信誉度好、安全有保障的停车场(通常正规的停车场都有价格明示牌);而住宅小区内的停车除了交月费、年费外,最好与物业公司有文字约定;停车后应索要停车凭证,同时检查凭证上是否有经营者规避责任的内容;车内的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不要心存侥幸,防止被盗。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作者:吴双红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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