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消协律师团邱宝昌表示,加价提车行为涉及虚假宣传、逃税漏税等多种违法行为,也损害了汽车制造商和汽车经销商的品牌形象,是典型的“损人害己”行为。
其一,违反了《价格法》。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二,关于消费者提车所增加的支付款项,经销商并未开出发票,涉嫌偷漏税。既不开发票也不上税的加价款,成为经销商的纯利,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邱宝昌指出,这种行为属于偷税漏税,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发票及税收管理法规。根据《消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财政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三,涉嫌商业贿赂。分析人士认为,加价售车行为构成了商业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一是经销商能够控制汽车销售渠道、货源分配,有着职务上的便利提前拿车;二是经销商实施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三是收受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司法实践掌握在5000元以上,目前大部分车型加价幅度显然都大大超出这一范围。
如果加价费是被经销商收取,转而将其中一部分或全部返给了上一级经销商、总经销商或汽车厂商的工作人员,那么犯罪定性将更为严重。这样的情形则可能将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其四,涉嫌不正当竞争。变相加价手段在不断升级,其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就是强迫消费者购买装饰。业内人士指出,强制搭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