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环节壁垒中国企业反映,在向日本出口鲜活产品的过程中自货物到港至通关完毕的时间拖延较长,常因此而导致损失。
技术性贸易壁垒1.关于中药及保健食品问题日本将有药用价值的产品划分为药品、食品两类。按照日本厚生劳动省药物局的通知,凡具有医药品效果的产品可能被认定为药品。据此,许多在中国属于保健食品的产品因其产品介绍中含有治疗或预防功能的内容,往往在销往日本时被日本定义为药品,必须接受日本关于药品进口和销售管理制度的严格限制。
日本《药物事务法》将获得认可的药品分为“一般用药品”和“医疗用药品”两类。一般用药品所占市场份额约为10%,此类药品在普通药店有售,医院一般不经销。这类药品消费者可以自由购买,但购药费用不在医疗保险承担范围内。医疗用药品为只能在医院销售的处方药,购药费用在医疗保险承担范围内,市场份额达90%。目前,中国出口至日本的中成药大多数没有被列入医疗用药品,只能作为一般用药品由患者自费购买,因而极大影响了中成药在日本市场上的销售。
同时,中药多是由动植物产品加工而成,其进口还受到日本一些不合理检验检疫措施的影响。
日本的技术性壁垒长期制约着中国中药和保健食品对日出口,中国对此表示关注。
2.关于食品原产地标签要求根据日本《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的规定,从2000年12月开始,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食品都必须标注原产地。2003年以来,日本规定进口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2003年12月,日本农林水产省再次发出公告,要求以畜产品为主的进口生鲜食品必须标注原产地。2004年4月,日本农林水产省对加工食品的质量标签标准作出修正:扩大须标明原产地的加工食品范围;对无义务标明原产地的加工食品,规定须有防止对原产地产生误导性的标示。
日本还经常对水产品品质和原产地标识进行检查,甚至对标识为“国产”的鳗鱼加工品进行DNA分析,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由于日本政府长期提倡食用国产食品,且日本媒体经常渲染中国农产品药残超标,误导消费者产生食用中国农产品不安全的错误印象,因而上述措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造成极大障碍。中国对此表示关注。
3.关于化妆品问题日本对进口产品在有关健康、卫生、包装、标签等方面施行严格的要求和审核程序。如出口到日本的化妆品,首先要与日本的化妆品成分标准、添加剂标准、药理标准的要求一致。只要有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日本就可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之门外。其次,所有的进口化妆品均受《药物事务法》的管辖,在进口、制造前须经批准,如含有激素,还要向厚生大臣提出申请。日本对申请人资格也有规定,明确只有日本国内管理人(即在日本有住所者,包括外国法人、驻日本国内的代表等)才能申请。如果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但申请人资格不具备,这些产品仍将被拒之门外。第三,日本法律对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规定的包装、标签要求,内容复杂,手续繁多。如果包装、标签中有任何一个缺失,产品仍不能进入日本国门。中国关注上述措施给中日化妆品贸易带来的影响。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中国是日本第二大农产品和食品供应国,对于输日农产品,日本坚持采取一些不必要的非常规入境检疫措施,使中国相关产品对日出口受到一定影响。
日本规定,进口农产品必须经过厚生劳动省驻各地的检疫所的进口检查。进口检查主要分为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两类。对于监控检查,厚生劳动省每年预先制定计划,规定监控检查的产品种类、抽样率、检查项目、检查方法等,由驻各地检疫所执行。监控检查结果虽不影响通关,但如在监控检查中发现超标,检疫所将提高抽样检查率(通常为50%)。第二次发现超标后,即实行逐批命令检查。命令检查即强制性逐批检查,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检查机构实施并出具检查报告。在得出检查结果前,受检产品不得通关。进口产品在检查合格进入日本国内流通市场后,有时还要接受各地方自治体保健所的抽检。如果发现不合格产品,进口商和销售商必须召回全部产品。
贸易救济措施截至2004年底,日本共对中国产品发起4起贸易救济措施,分别是硅锰反倾销调查,棉府绸保障措施调查,大葱、鲜香菇和蔺草席保障措施调查,毛巾保障措施调查。
日本对中国产品很少进行贸易保护调查,是中国重要贸易伙伴中不常用贸易保护调查手段的国家,但发起的每起贸易保护调查均涉及中国重要出口商品,且涉案金额较大,如涉案金额最小的硅锰案也近5000万美元,其他三个保障措施涉案金额都在上亿美元。
中国入世三年多来,中日经贸关系发展基本未因日本对华贸易救济措施受到影响。但是,中国产品对日本的出口不可避免地会对日本相关产业造成冲击,日本政府始终面临国内产业要求对中国产品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巨大压力。近年来中方先后得到预警信息,称日本可能对中国鳗鱼、化纤、自行车和纺织品等产品进行反倾销或保障措施调查。
迄今为止,日本尚未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与两国间经贸发展形势是不相适应的。中国希望日本从两国经贸大局出发,早日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