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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贸易壁垒(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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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限制措施自2002年起,日本实行了名为“全管制”的安全保障出口管制制度,由政府收集信息,制定受管制的外国企业名单。日本出口企业在向列入名单的外国企业出口有关敏感货物、技术时,须向经济产业省进行“事前咨询”(实质上是审批),否则不得出口。2004年3月30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了第三次“全管制”名单,日本在没有提供任何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将14家中国企业列入出口管制名单。此举严重影响了中国相关企业正常对外贸易活动的开展。中国有关部门与日本相关部门多次进行了交涉,但迄今为止尚未取得令中方满意的答复。

  另外,日本《外汇令》规定的技术提供限制领域十分广泛,且判断需审批技术的标准缺乏透明度。审批过程中,政府要求企业提供大量文件,甚至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审批时间漫长,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给中日企业间的投资和技术合作造成了困难。

  服务贸易壁垒1.建筑与工程日本建筑业发达,却对国内建筑市场进行严格保护。目前,日本大型建筑项目主要实行国内招标,只有园林和土建、使馆和企业建筑等极少数项目实行国际招标,且对外国投标者在施工时间、技术水平及人员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日本《出入境管理法》禁止单纯劳务人员进入日本市场,只允许中标的外国建筑公司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赴日。由于日本劳动力成本昂贵,分包商报价很高,这大大提高了外国中标者在日本的施工成本,外国中标者常常只能被迫退标。

  2.运输日本政府允许其他WTO成员的企业在日本成立包括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内的物流运输公司,签发母公司多式联运提单。但日本对中方独资的物流运输公司则适用对等原则,即如中国政府不批准日本在华独资物流运输公司签发提单,则日本亦不同意中国独资公司签发提单。截至2004年底,已有日本邮船等53家日本企业获得中国交通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占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企业总数的3.2%。而中国物流运输企业仍无法在日本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日本的做法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其所适用的对等原则,影响了中资公司在日开展多式联运业务。

  3.金融日本政府在信托管理服务领域存在非审慎性措施,如规定投资信托管理服务必须由在日本注册的法人机构提供;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吸收的存款不能纳入日本存款保险的范围等。

  4.商务人员签证问题日本对中国商务人员赴日短期签证审查一直很严格,2004年以来审查更为严格。在日中资企业邀请国内人员访日或国内展团赴日参展,常被无故延长申请周期,或以材料不齐为由不予按期批准,致使中国企业无法按期到日,贻误商机,造成经济损失。在日常驻人员工作签证每年均需重办,且所要求报送材料时常变动,存在很大随意性,缺乏透明度,给企业经营带来不便。进口设备合同项下人员培训也因签证拿不到而影响合同执行。中方希望日本有关部门提高发放商务签证的效率和透明度,实现便利化,为两国间经贸界人员往来创造良好的环境。

  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为防止国内优良品种流出海外,保护国内农业,2003年6月10日,日本国会通过《种苗法》修正案,并于同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侵犯种苗知识产权的处罚对象范围,从对种苗的侵权扩大到对收获物的侵权;提高处罚金额,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了配合《种苗法》修正案的出台,日本还修改了《关税定率法》,规定对于侵犯“培育者权利”(指对经过品种登记的植物新品种的排他性权利,包括:种苗的生产、转让和进出口等权利,收获物的生产、让渡和进出口等权利)的农作物进口日本的,海关可以禁止其进口。

  自2003年12月以来,日方以保护蔺草品种“日之绿”为由,对从中国进口的蔺草制品进行抽样开箱检查,检查范围除熊本县申请保护的榻榻米席外,还包括提花席、双苜席等全部蔺草制品,致使通关速度放慢,严重影响了中日间蔺草贸易。但是,日方并未从中检查出侵权品种。因此,中国要求日本尽快取消全面检查这一不合理做法。

  2004年以来,日方通过DNA鉴定,认定从中国进口的两个红小豆品种涉嫌侵犯日本知识产权,要求有关进口商采取改善措施,防止进口疑似日本品种的红小豆,一旦发现可疑品种后必须进行DNA检查。如果情况没有改善的话,日方可以依据《关税定率法》,要求海关禁止进口。对违法进口企业,日本政府将采取刑事诉讼等措施。日本的有关进口商团体决定将随时对从中国进口的红小豆实行“自主检查”。中方对日方这一做法表示密切关注。

  中国是日本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国。为了适应日本人对农产品质量的苛刻要求,中国出口日本的水果、蔬菜、花卉、食用菌中有许多种苗是从日本直接引进或由日本品种改良而来。日本进口商也常常会以种植日本农作物品种作为进口的条件。中方对日方实施该法案对中日农产品贸易造成的影响表示关注。

  其他中资企业对日派出员工的社会保险、厚生年金问题是困扰中资企业在日经营的问题之一。按日本相关法规规定,中资派出员工应在日本办理社会保险、加入厚生年金。中资企业派出人员一般按规定已在国内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及养老金手续。因此,日本的相关规定使中资企业须为员工办理双重社会保险及养老金,增加了企业负担。按日本有关规定,中方常驻日本人员在未达其规定年限回国时,所交年金不予返还。中方希望日方修改相关规定以减轻中资企业负担。

作者:佚名 来源:公共商务信息导报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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