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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订可回收资源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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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28日,日本经济通产省为了着手解决进口产品增多的问题并进一步促进环境计划,根据《提高资源有效利用法》,对政府和经济通产省的条例做出以下修正。

  (1) 如果该省认为按照第5项所提到的省颁条例中所规定的判断标准,减少废品的产生,或提高相关的可回收的资源或可再生利用部件的利用率相当不足,授予主管省权力,对经营销售由自己进口的商品的企业的人提出建议或发出命令。

  (2) 对判断标准做出a)和b) 项修订。 (a) 经营销售由自己进口的商品的企业的人将具有下列义务: ● 减少废品的产生: ● 合理化使用原料等 ● 提高长周期的使用 ● 确保修理等相关的安全 ● 确保修理等的时机 ● 考虑安全等因素 ● 技术进步 ● 预先评定 ● 信息规定 ● 发明包装材料等 ● 提高相关的可回收的资源或可再生利用部件的利用率: ● 发明原料 ● 设计结构 ● 设计分类 ● 确保加工处理相关的安全 ● 考虑安全等因素 ● 技术进步 ● 预先评定 ● 信息规定 ● 发明包装材料等 (b) 经营制造业或销售由自己进口的商品的人将必须提供七种类型的电气电子设备的六种特殊的化学物质信息。 ● 六种化学物质: 汞、镉、铅、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基醚(PBDE) ● 七种类型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个人电脑(其中包括电脑的阴极射线管(CRT)型或液晶(LCD)型显示装置),单机型空气调节器(成套型空气调节器除外)、电视机、微波炉、干衣机、电冰箱、电动洗衣机 。该修订拟定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作者:佚名 来源:WTO/TBT-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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