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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规定七大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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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以总局令第128号公布新修订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实施了7年半的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11月6日颁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34号令)(以下简称原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在提升代理报检服务质量,推动代理报检有序竞争等方面,为代理报检企业营造了一种良好有序的行业氛围。

  1.大幅降低准入门槛 新规定降低了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人民币从原来的150万元以上降低到100万元以上;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拟任报检员从不少于10名降低到不少于5名;增加了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只要取得《营业执照》,具备“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有不少于5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拟任报检员”要求的条件,且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可以注册的条款,不再对分公司的注册资金提出要求。特别是拟任报检员从10名以上大幅降低到5名以上,体现了国家质检总局务实的工作作风。此举一出,必有一定数量的“二代理”浮出水面,进入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视线,同时推动代理报检市场的有序竞争,适度竞争将增加外贸进出口企业选择代理报检企业的范围,降低其物流成本。

  2.适度提供了管理便利 原规定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新规定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每2年对代理报检企业实行一次例行审核制度。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审核年度的3月1日至3月31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例行审核,提交前两年度的《例行审核报告书》”,体现了国家质检总局便民的工作思路。

  3.扩大了业务区域 原规定第八条“取得《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而国家质检总局实际批复的区域为分支局的辖区范围;新规定第四条则明确“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从分支局到直属局两字之差,区域大幅放大,更符合市场经济的竞争法则。

  4.下放了审批权限 新规定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注册的决定权从国家质检总局下放到直属检验检疫局。

  5.强调了行为义务 代理报检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要进行核实;在取得注册登记之后从事代理报检业务之前,要为拟任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员注册,刻制代理报检专用章并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代理报检企业要将检验检疫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并通过明确检验检疫费收据上注明的交款人应当是委托人,以有效防范代理报检企业借检验检疫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便利外贸进出口企业直接了解检验检疫费用,避免以往少数代理报检企业另开票据多收“检验检疫费”现象;明确了代理报检企业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保存年限为4年。

  6.明确了法律责任 新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代理报检企业违反规定扰乱报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1年内报检员3人次以上被撤销报检从业注册的;未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未如实向委托人告知检验检疫收费情况或者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的;对检验检疫机构的调查和处理不予配合的,或者威胁、贿赂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的;例行审核不合格的。第二十八条则规定“代理报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建立、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或者不能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检查;未按期申请例行审核的。”原规定只有暂停代理报检资格3个月或6个月及取消代理报检资格的处罚规定,而新规定根据2005年12月1日施行的《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做了相应修改,尤其是特别加上了罚款的内容,对此,必须引起代理报检企业的高度重视。

  7.增加了相应监管举措 除了两年一次的例行审核制度及原有的业务档案要求,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诚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代理报检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同时规定代理报检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此举有利于在代理报检企业中鼓励诚信、惩处违法,从而进一步规范代理报检企业的管理。

  编后语

  过去进出口商品报检手续都是由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自行办理的,具体地说,是由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来办理的。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和外贸经营方式的变化,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出现了专门提供代理报检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报检企业。这一服务性业务的出现有其客观的需求。进出口报检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需要熟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检验检疫业务制度和办理报检手续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外贸及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办理,一些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出于成本、业务技能、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或者不便于亲自办理,因此,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为社会提供服务、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单位。专业化报检单位及人员的出现,有利于报检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的提高,对口岸整体通关效率的提高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作为专业代理公司,代理报检企业在报检活动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联络进出口企业和检验检疫机构的桥梁作用。一些进出口企业将进出口报检业务全权交给代理报检企业处理,节省了成本,减少了人员开支,充分体现了社会分工专业化的趋势。

  从事社会化代理报检的单位必须依法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审查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3.拥有固定的场所及符合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5.拥有一定数量的代理报检从业人员。经审查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颁发注册登记证书。代理报检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后,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辖区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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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报检企业:管理严一点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修订,对代理报检企业明确了管理的要求,对于促进这一服务性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代理报检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是依法注册登记,取得代理报检的法律资格。根据《商检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是一项行政许可,也是代理报检企业获得代理资格的准入证。代理报检企业只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法人资格、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等审查,取得许可,才能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二是合理审查报检资料、诚实信用开展代理业务。《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合理审查不是现场勘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而是在代理报检企业具备的知识能力范围内可以进行的审查,如单证是否明显虚假、货物是否真实存在、报检资料是否齐备、委托事项是否违法等等。

  三是遵守法律规范,履行法定义务。《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代理报检企业规定的法定义务,代理报检企业必须履行。除完成注册登记、合理审查报检资料外,还应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履行对实施代理报检业务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建立和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的义务,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将检验检疫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的义务、接受检验检疫机构两年一次的例行审核及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代理报检企业的代理报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等义务,完成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代缴纳检验检疫费、领取检验检疫证单等事项。衡量这些义务是否履行的依据就是规范、完整、齐备、准确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

  四是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真正做到时时处处为委托人考虑,将委托人的报检事宜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做,才能最终赢得进出口企业的认可。在内部管理制度中,笔者以为建立报检专用章的管理监控制度尤为重要,切忌防止个别代理报检员一章在手、跑完“飞单”,而使委托人的利益受损。同时代理报检企业要加强对公司报检员管理,加强代理报检业务的监控检查,为此,代理报检企业要按照要求建立、完善报检业务台账、业务档案。

  外贸相关企业:遇事细一点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与代理报检企业息息相关,代理报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广大外贸进出口企业由于与代理报检密切相关,也必须给予关注、主动配合。

  一是在委托代理报检业务时,必须选择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目前代理报检市场良莠不齐,还客观存在着无资质的“二代理”甚至是个体户代理,他们靠一部传真机以揽货为生,揽货后再转托代理报检企业,少数外贸业务员为了蝇头小利,偏偏喜欢无资质的个体代理户,很多涉及代理报检业务的行政处罚案例的发生即与此有关,由于其非检验检疫机构行政相对人,事发后往往难以追溯,外贸企业的利益难以维护。在此基础上,还可尽量挑选优秀代理报检企业或A级代理报检企业,他们在检验检疫机构的评级最高,管理比较规范,以确保自身利益。

  二是订立统一格式的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代理报检企业如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则应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实践中,由于有些进出口企业对检验检疫相关规定不甚了解,在报检事宜上完全依赖代理报检企业,在操作中又不签订细致的违约责任条款,最终许多因代理报检企业的失误导致的处罚只能由进出口企业承担。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关注自身利益。代理报检企业在代理权限和期限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的报检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这就要求作为委托人的广大进出口企业密切关注代理报检工作的进展情况,对需要亲自处理的事项应该及时办理,而不是一托了事,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检验检疫机构:服务深一点

  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行政主体,检验检疫机构要主动作为。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维护合法利益。宣传不能仅仅局限于代理报检企业,还要让广大进出口企业家喻户晓,作为新规定的相关方,身为“委托人"的广大进出口企业也与新规定密切相关。促使代理报检企业在知法的基础上自觉遵守新规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代理报检义务;同时作为相关方的广大进出口企业也要做好自身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报检资料,依法进行委托,以维护自身利益。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提升代理报检质量。检验检疫机构要依照新规定做好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审批、例行审核及监督检查工作,将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告知广大外贸进出口企业;同时对代理报检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新规定应向社会公布的,应让广大进出口企业知晓,促进代理报检质量提升。

  三是规范自身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新规定在强调代理报检企业的行为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强调规范了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审批的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从第八条受理开始到第十一条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首次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注册审批、例行审核等工作。

作者:张爱东 施向军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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