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1月23日决定,自即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2005年6月1日,商务部公告决定,自11月23日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上述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按该公告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发起期终复审。
鉴此,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上述终止决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中国海关税则号为29161200。
据悉,这是商务部第二次终止对进口产品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