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福建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渔业投入品、水产品生产环节,采取多项监管措施,加大查处力度,规范水产品育苗、养殖环节用药行为,扎实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较好保障了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2009年,产地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8.9%,连续五年稳定在95%以上,全省未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一是执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行为。近年来,全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通过采取媒体曝光、封存监控、无害化销毁等系列措施,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育苗中的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今年3月份,我省继续开展水产苗种药残监督抽查,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合执法行动,对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的业者形成威慑作用,目前已查处2起,销毁问题苗种100万尾,处罚款1万元。
二是跟踪查处,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每次监督抽查中查出的阳性样品生产企业,一方面坚持以法规为依据,晓之有理,动之以情,使其真正认识到使用违禁药物的危害性,并愿意接受处罚;另一方面坚持依法依规查处,对问题产品实行封存监控和无害化销毁,严防不合格水产品流入市场。同时建立阳性样品生产单位“黑名单”,对这些企业申报的现代渔业项目、厅重点项目将不予以考虑;在每次省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时,这些生产企业必检,查至产品检测合格为止。
三是联合查处,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整合渔业系统内行政、技术推广、检测、执法等单位的力量,明确分工,相互合作,强化监督执法工作,防止出现死角、漏洞和盲区;另一方面主动加强与农业、工商等部门的协调,扎实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