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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质量技监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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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技监行政处罚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其规范程度直接体现行政执法质量的优劣。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逐步深入,质量技监行政执法逐步得到规范,行政处罚有了明显的改观,但是透视当前质量技监行政处罚的现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够明确。这实际上是个执法主体资格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机构改革频繁、不彻底和法律滞后引起的。在机构上有局机关各业务科室、稽查局(队)、二级机构如质检站、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名目繁多的机构,到底哪些机构拥有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法律上不是太明确,影响了严肃执法。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执法的根本要求。但在实施质量技监行政处罚中,仍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应审理不审理,应告知不告知,应听证不听证,应移送的以罚代刑,应适用一般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等现象屡有发生。

3.有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准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二是应适用上位的法律法规而适用下位的法规、条例,甚至规范性文件;三是笼统地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而不注明具体的条款;四是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这主要是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者熟悉程度不够所致。

4.执行行政罚款的随意性较大。罚款是行政处罚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也是实践中反映出较大随意性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产品质量法》虽然规定了50%的最低处罚标准,但我们发现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还是比较突出。一是不具备法定条件随意免予处罚;二是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依然从轻处罚;三是确有以罚代刑的现象;四是罚款执行率不高,没有充分运用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规定的执行罚款的有效手段,罚款没有清缴入库,就草草结案;五是滥用《行政处罚法》的减免程序。在质监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为了让当事人及时缴纳罚款,采取让当事人缴纳低于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
作者:杨辉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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