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迟迟拿不到房产证,房主高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平谷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7年5月24日,高女士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得其开发的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北路五号院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07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并自交付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期不交付的,高女士可以要求退房,或要求开发商每日支付全部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直至取得房产证为止。合同签订后,高女士支付了购房款302481元。2007年11月2日,高女士取得房屋并入住,但直至2009年6月1日才拿到房产证。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依约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开发商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为高女士申请办理房产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支付违约金共计2486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