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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盗版教材 被判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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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12日,河北石家庄法院对原告熊先生告河北某认证有限公司使用假冒伪劣标准案件作出判决,要求认证公司返还学费300元,赔偿3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

  这起判决的特殊意义在于精神损失费赔偿,这是我国在这方面的第一次。

  2009年6月2日,原告熊先生在石家庄参加河北某认证有限公司举办的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转换培训,并交了300元培训费和教材费。在上课过程中,原告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8)文字有错误。经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部辨认和鉴定,该教材为盗版。经过与正本标准比对,发现盗版标准有93处错误。因此,起诉至石家庄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双倍培训费6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500元,合计61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举办的培训班学习,被告理应给原告提供正版教材和其他正当服务,但被告提供的培训材料有重大瑕疵,给原告经济、精神上造成一定的影响。鉴于被告给原告造成一定身心损害,被告应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对于精神损失费可适当考虑。基此,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0)项、《最高人民法院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专家分析

  针对上述案件,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认为,图书这个问题,不是普通的使用,是提高人的文化素质,是一种精神消费。我们国家几年前出台了对包括假唱、无理由停止演出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指出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纯粹是一个合同纠纷,算违约,法院判一倍赔偿不能说错误;如果培训中有很多虚假的内容,误导培训学员,出现错误,那就既有违约,又有侵权了。如果消费者选择双倍赔偿,只要符合欺诈构成条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就应该赔偿双倍。同时,石家庄法院判决还有一个特点,不仅仅是双倍赔偿,还有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重大突破。

  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哪些对精神文化维权这方面规定有缺失,或者是不具体的地方呢?

  邱宝昌表示,教育培训也是一种服务,消费者为了提升自己的素质,接受你的培训服务,实际上都可以受到保护。在消法里面并没有普通商品的消费和精神消费之分,只要为了生活需要就叫消费,这个生活含义很广泛,消法制定的时候已经涵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

  中国标准出版社标准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寿魁认为,目前,在精神维权方面确实存在着理解和实施方面的歧义。有些人人为地把精神消费和物质消费割裂开来,导致能否实现双倍赔偿,甚至能否实现赔偿都存在一定的阻力。不能人为地把精神和物质割裂开,说什么精神就是精神,物质就是物质,那是片面的曲解。其实,很多时候精神和物质是溶在一起的,物质是一个载体,精神体现在其中,完全把它割裂开不妥当。比如这本假冒伪劣标准,学员声称,我是为了提高生活质量才去学习的,我学这个标准是为了考审核员;还有一种我什么想法都没有,也不想考审核员,就是想提高自己的素质,增加知识,如同买一样东西收藏起来,艺不压身嘛,藏在我心中这就是我的财富,获取这种财富的过程是否是一种消费呢?《消法》说得很清楚。像这种错误处处可见的假冒伪劣标准,这个东西无论如何对消费者或者学员都是一种重大的伤害,不仅有物质的伤害,还有精神上的伤害。

作者:王娅莉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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