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3日,于先生购买了一辆面包车,车价为33600元。汽车贸易公司承诺全程代办上保险全项,并代交纳该车的购置税。汽车贸易公司在收到他支付的3.8万元后,让他将车开走,并告诉他保险会在24日0时生效。2009年12月25日晚上,于先生将车停放在居住地小区胡同,第二天一早发现车辆被盗。他立即报警,并找到汽车贸易公司要保险单。此时,他才知道汽车贸易公司没有给他的车上保险,连销售大票也没开出来。这直接造成了车辆被盗却不能找保险公司索赔的后果。为此,他要求赔偿,对方却以他没办好暂住证为由,推卸责任。
于先生将汽车贸易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汽车贸易公司一次性赔偿其车辆损失及退还代办车辆保险费和购置税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先生从被告汽车贸易公司购买车辆,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于先生支付了车款,被告公司亦已将车辆交给于先生,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买卖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应由于先生承担;依据常识及相关规定,卖车单位不可能也不允许买卖保险,被告公司收取保费应属代办性质,其在买卖合同中并无违约行为,故对于先生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被告同意退还购置税、保费等其他费用,法院不持异议。据此,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退还于先生代办车辆保险费和购置税款4400元,驳回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