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的陈先生购车后不久就为自己的丰田车买了1份保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玻璃险、盗抢险等等。今年5月份他遭遇了一次车辆事故,当向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太保公司)申请索赔时,却遭遇了全保难获全赔的尴尬。
一家公司两种定损金
今年5月15日陈先生的丰田轿车撞到路边护栏,车损人伤。17日,陈先生向福建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报案车辆出险,该公司直到19日下午才委托无锡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到停车场勘查。
5月21日,无锡太保公司报损9万多元。5月25日福建太保公司在没有派遣定损人员到现场情况下,核损赔偿金额为51800元,并坚持以此定损。当陈先生质疑:为何同一家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却相差如此之大时,无锡太保公司推脱说,具体要以福建太保公司为准。
因为车险中包括第三者责任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陈先生要求福建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却遭到太保公司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义务。但据记者了解,从出险的5月15日到7月6日,陈先生不仅还没拿到太保公司定损的51800元赔款,连受损的车辆也因太保公司不愿赔偿1个6000多元的部件而滞留在修理厂中。
直到7月底,陈先生被滞留修理厂的车才得以更换受损件。
理赔员自曝黑幕
一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张某向记者透露,保险公司在给事故车定损过程中,人为的因素很多,随意性很大。“对不同的理赔消费者,定损不会一碗水端平。一般来说,车损达到70%以上的,就可以定全损。如果是熟人或托关系来找定损员的,就可以定高一点。本来应该定800元的,给定1200元;该定1500元的,给你2300元。”张某如此说道,“例如,车门上被刮了一个10厘米长的口子,修车门也行,换车门也可以,工料费的上下幅度从300元至2300元不等。如果是熟人,就让少花钱换新的,800元钱解决问题。”
“保险公司没有定损事故的法律资格”
针对太平洋财险该理赔事件,记者采访了福建省某律师事务所魏律师,魏律师表示,保险行业竞争激烈,目前个别保险公司的赔付水平如此之低,实在让保险消费者大跌眼镜。
对于一保险公司两种定损价格问题,魏律师则认为,消费者在车辆损害赔偿问题上普遍存在认识误区,认为保险公司定出来的损失价格就是赔损依据。实际上,保险公司没有定损事故的法律资格。保险公司的“定损”,仅仅只能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确定理赔数额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而这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魏律师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如果他们将定损和赔偿二者兼顾,那就等于保险公司一家说了算,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除了事主认可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以外,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确定的实际损失价格和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价格为准。
对于太保公司未赔偿部分,魏律师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陈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都在太保公司的理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