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北京市崇文区某菜市场副食调料个体工商户。2009年4月1日,该人从北京市朝阳区某综合批发市场内的个体经营者处购进“三福”牌腐竹五袋,每袋进价6.80元,后以每袋7.00元的价格销售。截至2009年4月22日执法部门进行抽样检查时,已售出两袋腐竹获利0.4元。经检测,该批腐竹次硫酸氢钠甲醛和二氧化硫两个指标超标,综合判定结果为不合格产品,执法部门责令黄某改正上述行为,并罚款5万元。
收到处罚决定后,黄某感到处罚太重,拒绝缴纳罚款,近日被北京市崇文区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黄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依照该规定第三条,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黄某的涉案货值金额虽小,但因为该规定起始处罚点即为罚款5万元。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地解惑释法,黄某主动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