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汽车下乡”政策不了解,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农民张某购买汽车却无法领取下乡补助款,由此引发官司。
2009年9月,张某花7.8万余元在某运输公司购买一辆运输车。该公司交付张某一张金额为7万元、盖有新疆某贸易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盖有该运输公司章的代理收费票据,以及一张汽车下乡标牌。后张某持上述票据及汽车下乡标牌去相关部门领取补助款时遭到拒绝。
张某诉称,运输公司的销售人员明确告知自己,在该公司购车可享受汽车下乡补助款5000元。自己在去领取补助款时得知,该公司出具的是外地发票,不符合北京市汽车下乡政策关于本市农民在本市购车,可享受汽车下乡优惠政策之规定。故请求法院判决运输公司给付下乡补助款5000元。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汽车下乡是国家新实施的一项惠农政策,运输公司销售人员将汽车下乡标牌交付给张某,证明其知晓相关政策;且公司在售车过程中,理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真实销售情况的正规发票。张某作为主张补助款的农民,应知悉公开的汽车下乡政策,其在公司未提供正规发票时,应及时向该公司提出异议。故双方当事人在此汽车下乡补助款纠纷案中均负有一定的责任。最后,该案得以调解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