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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诉讼意识 规范许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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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今年1月4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效实施,针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的可诉性以及行政许可工作中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单独作出的司法解释。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数量较多、涉及面广,因此,要进一步树立行政诉讼意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要准确理解可诉行政许可行为的种类。按照新《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对四类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是对申请人作出的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以及相应的行政不作为;二是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及相应的行政不作为;三是对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四是过程行为的可诉性,即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大量通知、告知等程序行为,如导致行政许可事实上的终止,申请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针对上述可诉行政许可行为,检验检疫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防止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及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

  要正确认识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范围。一般来讲,行政许可诉讼案件当中,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但《规定》对特殊情况下的适格被告又作出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上下级分工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上级批准,下级决定;二是下级初审,上级决定。在上下级分工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一般应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或者上级机关为被告。然而,在上级机关不批准或者下级机关不予初审、不予上报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仅起诉决定机关难获有效的救济。因此,《规定》第四条明确:“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中,普遍存在上下级分工实施许可的情况,作为下级部门对许可申请要及时进行初审,需要上报批准的,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在行政许可批准过程中,要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保证批准事项的依据充分、合法有效。

  要明确许可期限的起算时间。对于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提起行政诉讼,以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是以行政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为起算点,因此,确定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起算点十分重要。通常情况下,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受理许可申请,起算点容易确定,但是在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电子政务,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方式申请行政许可时,对起算点的确定却极易产生分歧。针对这一问题,《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因此,检验检疫人员在推行电子政务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中的收讫确认程序,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及法定期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规定》对关联行政行为的连带审查、被告怠于举证及其补救、新旧法的选择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判决方式、行政赔偿及行政补偿的标准和程序等有关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更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定》的内容,在认真落实行政许可“八公开”和“受理、审查、决定”三分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有效预防行政许可诉讼案件的发生。

作者:颜军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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