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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误导消费无法举证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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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受电视广告和其他平面媒体广告影响,林先生于2008年3月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家知名公司出品的去屑洗发露。在使用近一年后,发现去屑效果并不明显,远未达到广告所宣传的无屑、健康、亮泽、纯黑的效果。林先生认为,该公司的广告明显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双倍赔偿其购物款,并在全国性电视、网络、平面媒体向其赔礼道歉。另外,林先生认为,某超市作为销售商,销售虚假宣传产品,应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林先生因无充足的证据支持而败诉。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出专门规定,有时,消费者为了举证所支付的费用,特别是一些高额的商品检测费,往往超过了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消费者在此类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只能依靠相关法律的完善来最终解决。

  目前,我国消费立法存在着三大缺陷: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身还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还存在空白,建议先对消费者政策的内容加以完善充实,待时机成熟再上升到立法层面;完善消费者合同法、产品责任法等;三是现行不少立法是由政企不分的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造成实践中存在适用不便、协调性差的困难。简单来说,就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应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尚不完善的法律,而是应在法律制度上构建一个成套的法律体系。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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