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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验检疫角度看中埃两国合作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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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十年来,中非经贸合作在许多领域取得成果,获得飞跃性进展,合作潜力巨大。经贸合作为中埃“南南合作的典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坚实的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而装运前预检验又为两国进一步加强双边经贸合作的力度,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双赢,拓展了新途径、新领域。

  埃及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区位优势,长期以来在国际政治、经贸合作等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埃及是阿拉伯世界和非洲大陆最早与华建交的国家。1956年5月30日,中埃正式建交,掀开了两国友好交往的新篇章。此后半个世纪,双方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两国关系,取得了丰硕成果,被誉为“南南合作的典范”。1999年,中埃建立面向21世纪战略合作关系,为双边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注入了新动力,加快了两国经贸、科技等领域开展全面合作的步伐。随着中埃经贸往来的日益密切和经贸关系的不断深化,如何更好地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已成为两国共同关注的焦点。

  中埃贸易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中国长期重视同发展中国家群体的关系,并视之为我国外交的重要依托。中国与埃及同属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中埃经贸关系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为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两国经贸交往中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两国经贸关系全面、深入的发展。

  双边贸易不平衡问题日渐突出 90年代中期以来,中埃贸易发展势头强劲,在最近10年内翻了两番,但在两国贸易快速增长的同时,双方贸易差额却迅速扩大。其中,埃及一直处于贸易逆差状态,且呈扩大趋势。针对这种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中埃之间更需要着眼于两国经济发展的各自特点和优势,全方位寻求解决贸易逆差之策:如深化能源合作,鼓励我国企业在埃及投资等。

  贸易摩擦逐渐凸显 在贸易摩擦方面,纺织品问题比较突出,但这种摩擦不是对抗性的,而是竞争性的,可以通过外交手段、通过深化合作来解决。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贸易国,出口额占全球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的七分之一以上。非洲个别棉花和纺织品生产国面对物美价廉的中国产品,在竞争力上难以抗衡,对中国产生不满。

  实际上纺织品贸易只占中非贸易的很小份额,非洲国家工业技术落后,产品质量低下,即使没有中国产品的大量涌入,墨西哥、孟加拉国、越南、巴西等国的低价产品也会对其造成冲击。

  输埃产品装运前预检验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2009年第25号)和《关于对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9〕168号)要求,自5月1日起对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要求对埃及出口产品预检验的内容包括质量、数量、安全、卫生,价格审核,监督装载和装箱等。

  2009年5月至10月,常州检验检疫局共受理出口埃及产品823批、出口金额近2800万美元,涉及200多家企业。预检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正确和规范地处理在实际检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引起检验检疫机构的重视。

  明确预检验工作的出发点 埃及社会普遍认为中国产品价格最低,所以埃及商人开出的价格有时低于实际成本,部分中国企业为接订单偷工减料生产不合格产品,该产品到达埃及市场后造成恶劣影响,损害我国企业声誉。开展装运前检验的目的是保证出口工业产品的符合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制止欺诈行为,防止进口商、出口商、中间商或生产企业出口假冒伪劣产品,加强对出口埃及工业品的检验监管,制止和打击欺诈行为,提高出口埃及工业品装运前检验工作的有效性,避免个别产品质量纠纷影响中埃经贸关系大局。通过密切合作,促进中国出口埃及产品质量的提高和价格的合理,便利双边贸易,维护两国国家利益。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及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以及有关国际法和通行规则的前提下,在进出口产品管理方面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

  合理选择和运用检验依据 《关于对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中要求以国质检检函〔2009〕168号“判定依据”中所列标准或合同(信用证)要求为检验标准、依据。一方面,目前的国质检检函〔2009〕168号“判定依据”中所列标准或合同(信用证)要求,不能涵盖所有的出口产品;另一方面,对于这些未被埃及方面标准覆盖的产品,相当数量的贸易双方在信用证中并未提及检验依据(标准),这种情况有可能造成实际检验工作中检验依据不充分、不合理的现象。因此,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建议贸易双方应补充签订相关合同条款,明确产品检验依据(标准),以便于检验检疫人员掌握和引用,规避错用或不合理使用检验检疫依据的风险。

  规范实施预检验工作 一是对埃及出口的商品,不论是否为援外物资,也不论该企业实施的是何种检验监管模式,检验检疫人员都要按规定到现场实施批批检验,并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同时,检验原始记录应强化审核环节;二是对埃及出口产品的检验记录,除了描述品名规格、报检数量、检验地点等常规项目外,监装、核价等环节的内容也应在检验原始记录单中显示,如:监装天气、监装照片、监装结果、封识号码、集装箱号码、集装箱尺寸、装箱情况、核价方法、核价结果、包装情况等,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具备监装条件的,由口岸或最终装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装,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后出具换证凭单,且注明“已核价,未监装”字样。三是在证书内容上,要注意:申报价值与核价结果均按照实际填写;出口商、进口商名称与地址一般按信用证、合同中出口商名称与地址填写;集装箱号码与封识号码应如实注明集装箱号码与封识号码,如散装货物无集装箱号码与封识号码应写明“散装货物”;散装货物可增加备注栏,注明船名、航次等内容;签证日期一般以装运前检验工作完成日期为准。

  另外,还要强化从检验员、监装人员到检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统一拟稿、审校稿、出证环节,确保对出口埃及产品的预检验工作规范;完善检验依据(标准)体系和相关规定,使一线检验检疫人员既有据可依,又便于操作;规范报检要求,明确企业报检时提供资料的要求,如:同品名不同单价的货物应在报检单上分开列出,一个报检号下只能允许一个合同号,第三方中间商应在合同中列出等,从而避免检验工作质量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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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埃经贸交往有着悠久的历史。公元2世纪下半叶,埃及就是海上丝绸之路通往欧洲的中转站,转口贸易较为兴旺。考古学家们曾在开罗古城弗斯塔特发掘出大批中国瓷器,包括唐代的唐三彩、青瓷、白瓷,明清的青花瓷、彩瓷等,印证了中埃人民长期友好的经贸往来。新中国成立前,埃及与中国国民党政府曾有过官方来往(双方于1942年建立外交关系,1956年5月埃及纳赛尔政府决定撤回对台湾政权的承认)。1955年万隆会议后,中埃开始频繁交往,埃及工商部长和中国外贸部长进行互访,同年8月,两国签订了政府间第一个贸易协定。1956年5月30日埃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建交。次年10月,中埃政府签订了“支付协定”,规定通过以记账方式进行两国间贸易清算。在此后的近三十年里,两国一直进行记账贸易,每年轮流派代表团互访,签订年度贸易议定书,附进出口货单,通过双方国营公司执行。1985年8月,双方政府签订了新的贸易协定,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由记账贸易改为现汇贸易。1992年,两国政府建立了经贸混合委员交流机制。1994年两国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1995年签署了新的经济和贸易协定。1997年以来,两国政府先后签署了《关于中国帮助埃及建设苏伊士湾经济特区的备忘录》、《关于在石油领域开展合作的框架协议》、《中国政府鼓励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协议》等。2001年,双边民间交流机制正式启动,进一步推动了两国间合作规模不断扩大,合作领域不断拓宽。

  在两国政府的共同推动下,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埃贸易呈快速增长态势。最近5年,双边贸易额年均增速超过30%。双方的贸易额成倍增长、直线上升,埃及目前已成为中国在非洲的第5大贸易伙伴。

  在中埃贸易中,我国向埃出口的主要产品有:服装、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鞋类、箱包;通用工业机械设备及零件、动力机械及设备;电信及声讯产品等。从埃及进口的主要产品为:大理石、钢铁、铝锭、石油及相关产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长绒棉、亚麻、纺纱、织物等。其中,大理石占我从埃进口总量的50%左右。我国还通过办展、推介、促销等方式扩大与埃及的合作领域,提升两国经贸合作的水平和层次。双方在汽车、电信、医药等领域的互利合作成效显著。

  伴随着中埃两国经济关系的日益密切,双方合作领域不断拓宽,逐步扩大到投资、科技、工程以及区域开发等方面。

作者:刘静 盛晓红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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