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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蜂蜜掺杂使假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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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所有蜂蜜和蜂蜜制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专项检查。凡发现主观故意在蜂蜜中添加果葡糖(浆)、蔗糖、葡萄糖等工业生产物质、其他矿物、生物或其提取物、分泌物等的;仍标称“蜂蜜”或“蜜”产品的,将以掺杂使假、以假充真论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国家质检总局在今年上半年组织开展蜂蜜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蜂蜜产品生产企业普遍存在产品标准水平低、产品名称混乱、标识标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并发现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及时组织修订了《蜂蜜》国家标准,10月26日已发布,作为强制性标准实施。

  通知要求,各地质量技监部门督促企业贯彻实施《蜂蜜》新国家标准时要重点做好3项工作:

  一是全面检查备案企业标准,严格备案管理。要对照《蜂蜜》新国家标准规定,立即组织清理已备案的产品名称为“蜂蜜”、“XX蜂蜜”、“蜜”、“XX蜜”的企业标准。对企业生产的蜂蜜,标准中有关等级、理化要求、安全卫生要求、真实性要求、产品名称要求、特殊性限制要求和包装、标志等,要符合新国家标准《蜂蜜》的强制性条款。凡不符合新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必须取消备案。企业生产的蜂蜜制品(在蜂蜜中添加果葡糖(浆)、蔗糖、葡萄糖等工业生产物质、其他矿物、生物或其提取物、分泌物等的蜂蜜产品),其企业标准的产品名称必须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关于产品命名的要求,技术要求和指标应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否则,不予备案。

  凡发现企业执行蜂蜜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企业执行蜂蜜制品标准不符合国家制定产品标准的基本规定和有关强制性要求的,责令企业停止执行,不执行国家标准规定的不得生产。

  二是全面检查产品名称,严格规范产品命名。选用蜂蜜产品名称应当符合《蜂蜜》新国家标准有关产品名称的规定,否则一律不能命名为“蜂蜜”、“XX蜂蜜”、“蜜”或“XX蜜”。蜂蜜制品的命名必须遵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产品命名的基本要求,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不得以“蜂蜜”或“蜜”作为产品名称或名称主词。凡发现蜂蜜制品仍以“蜂蜜”或“蜜”作为产品名称或名称主词的,视为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三是要求全面检查产品预包装标签内容,严格规范产品标识标注。预包装蜂蜜标签必须满足《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标签内容要准确、完整、真实。标注蜂蜜制品产品名称,“蜂蜜”或“蜜”字样字体不得与其他字样字体不同,字号不得大于其他字样字号;必须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汉字,醒目科学地标注蜂蜜含量,保证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获得客观真实信息。凡发现蜂蜜、蜂蜜制品标签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标注蜂蜜制品产品名称,产品包装上的“蜂蜜”或“蜜”字体、字号不符合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标明蜂蜜含量的,依照《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

  通知还要求,各地质量技监部门要结合当地蜂蜜和蜂蜜制品生产的实际,适时组织安排蜂蜜及蜂蜜制品专项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既要严厉打击在蜂蜜中掺入果葡糖浆、蔗糖、葡萄糖等非蜂蜜食用物冒充蜂蜜的违法行为,也要严厉打击用甜味剂、增稠剂和水等勾兑冒充蜂蜜,甚至用硫酸熬制冒充蜂蜜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这些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要报告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今年上半年各地质量技监部门开展的蜂蜜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查处了3家在蜂蜜中掺杂掺假的企业(加工场、点),这些企业(加工场、点)是:江西省南昌市昌北裘家坊村一蜂蜜作坊、江苏省徐州市康达利食品厂、山东省聊城东阿县嘉力食品厂。目前,当地质量技监局已依法责令停止其生产,并报告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给予取缔。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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