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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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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通过了《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提出将从产到销全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农产品上市需有产地标志等证明,并建立追溯制度。

  该办法要求农产品生产者需建立生产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为禁止滥用药品和肥料,该办法列出了农产品生产者的9种禁止生产行为,如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农产品,使用国家禁止的农(水产)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将医用药品作为农(产品)药等。规定上市销售前未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的生产者,将责令整改,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强调,哈尔滨市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将实行市场准入制,农产品入市销售,需出具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此外,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大型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应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点,配备检验检测设备。未对场内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的,将责令整改,并处以最高2万元罚款。
作者:杨 茉 来源:农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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