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日,是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一周年的日子。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就该制度实施一年来的情况发布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从制度建设、管理状况、社会影响和目标对策4个方面对一年来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概述。
首选汽车启动制度
近年来,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而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在产品安全管理中,首先对缺陷汽车产品的管理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而一年来的实施情况更是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反响,并在更大范围内对涉及人身安全的缺陷产品进行管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年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实践与研究,使人们明确了缺陷产品管理的立法宗旨和政府在缺陷产品管理制度中所应扮演的角色。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建立在产品责任制度的基础上,但是,其法律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非民事法律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缺陷产品管理制度侧重于消除危险,而不是损害赔偿。这一制度强化了制造商在设计和生产产品时的安全意识;《管理规定》的实施完善了我国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及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这是第一部与《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产品安全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
缺陷产品是典型的产品质量问题。仅仅在两年之前,国内对缺陷产品管理和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普遍还是陌生的。这与现实生活中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对使用者和他人人身安全与财产造成严重损害,亟待加强管理的现状极不相称。以汽车产品为例,截至2003年,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超过2000万辆,汽车产量已超过440万辆,进口汽车超过17万辆。而据公安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我国在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总体下降的情况下,因车辆机械故障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反而有所上升,达到4527人,比2002年增加了377人,增幅达9.1%。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所造成的威胁正在加大。如果不能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缺陷产品进行管理,这个问题很难从根本上得到控制。
初步实践达到预期
为保证《管理规定》的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制定了与《管理规定》配套的涉及缺陷产品认定、信息管理、专家管理和检测机构管理的4个办法,成立了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搭建了基础信息平台,建立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数据库,批准11家检测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的技术检测与实验任务,初步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系统。
自2004年3月《管理规定》正式颁布到2005年9月,已先后有21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厂实施29次主动召回,涉及车型33种,召回车辆339696辆。
截至2005年9月14日,信息系统共收到车主投诉近1441起,其中在线投诉850起,电子邮件投诉、电话投诉、信函投诉和传真投诉共计591起。受到投诉的制造商77家,涉及车型191种,涉及总成有发动机、变速器、制动、转向、悬架、空调、电子电器、车身、车轮等10种。另外,有关专家还通过汽车召回网“专家答疑”栏目回复了车主提出的问题1832多个,通过电子邮件车主专用投诉咨询邮件回复车主提出的问题84个,这些问题包括技术、法规等各个方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目前已拥有440名经有关单位推荐,并经质检总局组织的专家审查通过,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入库专家。目前,管理中心已组织专家进行缺陷调查9起,启用召回专家库专家30余人次,调查工作依法有序,科学公正。总局已批准第一批11家国家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为指定的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机构,第二批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任务的检测与实验机构的认定工作正在进行中。
同时,根据管理中心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主管部门对一部分投诉反映比较集中的质量问题或典型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目前我国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数量少,标准要求偏低,某些标准可操作性不强。某些车型虽符合我国现行的安全标准或技术法规,但在设计、制造上仍存在缺陷,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失,在结构、工艺、材料等方面需要改进。道路设施设置不合理,直接影响道路安全。部分汽车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而由于认识上存在误区,某些企业担心因召回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规避主管部门监督,对缺陷车辆本应该采取召回措施,却以技术服务名义从事维修活动。
为了有效监督和管理汽车制造商的召回实施过程,评估召回效果,管理中心还制定了严格的召回效果评估体系,包括审查阶段性进展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回访车主并抽查召回情况、现场检查制造商召回执行情况、跟踪召回完成率并监督召回有效性。截至2005年9月,已有10家企业完成召回计划,并向总局递交了召回总结报告,管理中心已经陆续展开召回效果评估工作,目前已对3家企业完成评估。从召回效果来看,3家企业均按时完成召回计划,召回率均达到80%以上,消费者满意度为94%以上,召回效果达到了预期目标。
影响巨大意义深远
一年来的实践表明,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建立的过程,首先是一个完善政府公共行政职能的过程。对缺陷产品的行政管理,介于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和对公共安全、利益管理职能二者之间,微观层面上可以促进企业遵纪守法,防止企业消极行为的出现,宏观层面上可以消除缺陷产品对公众的威胁与危害,进而保护公众利益。二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缺陷产品管理制度作为外部制约机制,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把属于自己的开支转嫁给消费者和社会。为了约束某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建立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成为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必然选择;三是我国入世后的客观要求。利用技术、管理程序等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制定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一视同仁的行政管理制度,可以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保护国家利益。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制造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和国内“汽车贸易政策”、“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等相关政策的配套,可以使得中国汽车工业能够充分利用现有的售后服务体系。
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合理提高了汽车制造业的门槛。作为对汽车行业管理的有效手段,召回制度可以避免汽车投资的非理性化,同时让不具备相关技术实力的“搅局者”举步维艰。
近34万辆有缺陷的汽车召回行动的经验表明:汽车召回制度能够使缺陷汽车产品在发生伤害事故之前得到处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社会各界对召回的认识水平普遍提高。《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广大车主分别用多种方式向管理中心投诉。受到投诉的制造商49家,涉及的车型101种。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召回是制造商消除汽车产品缺陷的有效手段,是对消费者生命安全负责任的表现。
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同时提高了社会相互信任和企业诚信水平。召回制度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处理提供了规则和程序,明确了厂家与用户的权益和责任。汽车制造商一旦发现自己的产品有缺陷问题,坦诚负责的召回,是向消费者展示企业负责的态度、提升品牌形象的机会。
拓展范围亟待规章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产品种类越来越丰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更新换代也越来越快。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因设计、制造或信息指示等失误而形成的缺陷产品。政府必须不断加强对缺陷产品的管理,加快立法步伐,完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监管模式。在进一步抓好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同时,逐步拓展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畴。
首先,要进一步抓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M1(轿车)类汽车召回的管理,重点是加强制造商信息备案的管理,拓展缺陷产品和投诉信息收集渠道,学习、研究和探索更多的产品缺陷调查技术手段和方式方法。解决轿车产品召回管理中存在的车主信息不完整的问题。一方面督促企业通过自身的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对在用车辆用户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及时掌握用户动态,对用户信息进行适时更新。另一方面,要通过有关渠道加强车主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用于缺陷调查、服务于企业。同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计划,在2005年底将M2和M3类汽车(9座以上客车)纳入召回管理范围。当前的重点工作是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了解M2和M3类汽车在设计、制造、产品配套、质量管理、信息收集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特点,以便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要对N类等其他车辆及汽车零部件的召回管理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是了解相关行业的基本状况,研究其生产和产品特点,使用环境,技术和服务水平等。在时机成熟时再逐步将这些车辆产品纳入召回管理范围。
第二要建立不安全玩具及儿童用品召回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玩具生产制造中心,全球70%的玩具是由中国制造的。据统计,我国玩具出口企业有8000多家,产品超过30000种,玩具行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从业人员达300多万人。在产量不断提高的同时,我国玩具的质量水平和行业整体竞争力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在发达国家,有关玩具产品的安全标准也在不断强化和提高,我国生产的玩具在国外被召回的事件也屡屡发生。
为了加强对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促进玩具和儿童用品质量的提高和行业竞争力,促使我国玩具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计划,将在不断总结各类产品召回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将不安全玩具产品纳入召回管理范围。
第三是要建立一般产品的召回管理制度。对涉及人身安全的各种有缺陷的消费类产品进行召回管理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正在成为世界最主要的产品生产和制造中心。我国正在成为全球重要的消费市场。一些跨国公司的召回行动往往涉及全球范围,但因为我国相关法律的缺位,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就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参照国际惯例,尽快制定一般产品的召回管理法规。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加紧研究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模式,了解我国某些行业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行业状况,收集有关产品的安全标准、投诉和召回信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制定相关管理程序和实施办法,努力尽早在更大范围内将危害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类缺陷产品纳入召回管理之列。预计利用3~5年时间逐步建立起缺陷产品召回早期预警、早期监控和完备的应急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