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的申领和发放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企业、国家民政部批准的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编办批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中央核准登记机关批准的组织机构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受理、审核并颁发证书。
省(市)级组织机构核准登记机关(如省工商、省编办、省民政部门等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由省(市)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分支机构受理、审核并颁发证书;地(市)级、县(市、区)级机构核准登记机关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由地(市)级或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审核并颁发证书。
组织机构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证书是组织机构代码的载体,记载组织机构基本信息,是代码应用的介质和手段,具有三种表现形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IC卡)。代码证书样式全国统一,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总局的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办理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领:每一个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应在成立之日起15日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领过程包括:(1)申请办理代码证书;(2)按照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缴纳证书费及技术服务费;(3)提交文件、证书和申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有关登记事项供办证部门审查;(4)受理部门按国家标准,上级分配的码段赋码;(5)申请单位领取代码证书,包括正本、副本、电子副本(IC卡)。
(二)变更:因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机构类型4项中任一项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0天内到原颁证代码管理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补领:代码证书遗失或毁损的,应向原颁发代码证书的机构申请补领。
(四)年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对代码证书进行年度检查,查验其有效性和包含的信息项目是否已经变更。
(五)注销: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其负责人应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截至2005年8月,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量已超过14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