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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出游遇到烦心事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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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出游遇到烦心事怎么办



“十一”黄金周将至,长假期间准备出行的旅游者们,有不少已经选择好了旅游路线。未雨绸缪,当你“十一”出游遇到烦心事,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等规定, 哪些烦心事能投诉?通过哪些途径维权呢?

遇到以下烦心事可投诉


1.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2.未经游客同意,强行或变相增加、减少旅游景点与旅游时间的;3.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的;4.旅游经营者欺诈、误导旅游者消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5.旅游经营者故意或因过失造成旅游者行李等物品破损或丢失的;6.旅游经营者故意或因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的;7.旅游经营者使用没有旅游经营许可证的交通工具的;8.旅游经营单位职工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9.虚假宣传、低价陷阱等其他损害旅游者利益的。

旅游投诉的时效为90天,投诉的时候,消费者最好准备一份文字材料,带好相关证据,要提供投诉方及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单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要写清事实发生的过程,提供证据(复印件即可),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五种途径助你维权


消费者在旅途中一旦出现旅游质量、服务等问题,首先要和旅行社认真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打电话找当地旅游局;如果双方解决不了,问题又比较严重,可以打电话、发信件,或直接到当地或报名地所在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投(申)诉;或根据与旅行社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消费者还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刘晓红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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