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发布2009年第8号公告,决定向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征集2010至2012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做好具有我区地方民族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行为,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向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征集2010至2012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公告中指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包括:制修订标准名称、起草单位、制修订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技术内容、起止时间及经费来源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应选择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目前还没有出台该产品国家标准的食品。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应能代表自治区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方向,涉及的食品产业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对申报的项目将组织专家审查,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于公告之日起20日内将拟制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申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2份)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