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一些协会开始制定和发布一些协会标准,有的地方标准化行政部门还接受这些行业协会标准的登记备案。如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CECS),至今已先后制定和发布了《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等46项协会标准,受到了很多工程施工企业的欢迎并实施。
对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没有确定法律地位的协会标准是肯定、认可还是否定、不承认,已是一个值得我国标准化工作深思的问题,也是我国标准化改革中必须尽快解决的一个问题。为此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1 协会标准是一个标准化层次
修改采用ISO/IEC指南2:1996的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标准化与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对“标准化层次”定义和注释如下:
“标准化所涉及的地理、政治或经济区域的范围。
注:标准化可以在全球或某个区域或某个国家层次上进行;在某个国家或国家的某个地区内,标准化也可以某一个行业或部门(例如政府各部),地方层次上,行业协会或企业层次上,以至在车间和业务科室进行。”
从上述定义和注释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行业协会层次上完全可以开展标准化,制定与发布协会标准。
2 协会标准符合国际标准化工作惯例
众所周知,世界上许多协会都制定和发布标准,如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牙科联合会(FDI)、国际信息与文献联合会(FID)、国际制酪业联合会(IDF)等制定的协会标准被ISO及各国认可为国际标准。
美国的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ASME)、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ASTM)、石油协会标准(API)、质量管理协会标准(ASQ)等都是国际公认的先进标准,也是美国国家标准的主要来源。而英国标准学会(BSI)、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加拿大标准化协会(CSA)等制定的协会标准,就是该国的国家标准。可见协会标准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类标准,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体系中,更有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3 协会标准适合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已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其他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一样,主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的职能主要是通过立法,即制定法律、法规(包括技术法规)、规章来执法和司法,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市场竞争者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为此,我国已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撤消了大部分工业部门。原由这些部门组织制定和批准发布的行业标准已授权或转移到相关的协会,但仍有不少行业标准在形式上需要由国务院归口部门下达制定计划和审批发布。实际上这样做拖延了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周期,很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为此,笔者建议推荐性行业标准可以完全下放到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标准代替原来的行业标准(标准代号由各行业协会自定,到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而强制性行业标准可由国务院归口部门会同国家标准化行政部门,通过技术法规确定(具体规定可制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协会标准替代行业标准后,尽管标准类别会比原来更多一些,但却更适合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