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在湖南长沙大街上将看不到后面拖着黑烟的汽车了。记者日前从长沙市有关部门获悉,《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对行驶中持续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大气污染物的可疑超标机动车,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条例》还对二手车排污有明确规定。要求外地转移进入长沙行政区域的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时需要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不符合国家现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此外,新购不属于免予国家安全技术检验范围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前也应当进行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制造当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不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办理注册登记。
《条例》要求除了属于免检范围内的,其他新购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接受排气污染检测。未达到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