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政局下周将首次对14条道路冠名权进行公开拍卖,出让年限为15年,有偿出让道路冠名权在兰州引发热议。(据《中国新闻网》)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拍卖城市公共设施的“冠名权”,来“挖掘城市资源、以城养城”的方式颇为流行。或许,这种方式能为地方政府带来一定收入、缓解财政资金紧张的难题,但笔者认为,拍卖道路“冠名权”前不妨先算一笔“民生账”。
我们知道,拍卖的道路“冠名权”是有期限的,比如兰州这次拍卖的“冠名权”期限就是15年。15年后,当这些道路的“冠名权”再次被拍卖或收回时,必然面临路名的变更问题,这时麻烦随之而来。道路名称变更远远不是换一块路牌,换几个门牌号,换几个公交站牌那么简单,不仅涉及到群众出行的方便,更重要的是涉及到这条道路上的所有公民的利益——户口簿要换,身份证要换,还有房产证,各经营户的联系方式等,这些都会给生活带来不少麻烦。而且,今后每拍卖一次“冠名权”,就要更名一次,这将带来多么巨大的人力、物力上的浪费!试问,在这种情况下,与拍卖“冠名权”所得的收益相比,是弊大还是利大?正如有市民说:“地名嘛,本来就是为了老百姓方便,这次你用这个企业命名,那15年以后咋办?又得换一个名字,那肯定不方便。”
出售“冠名权”也不是不可以,但不能侵害民众的利益,给市民增添不必要的麻烦。显然,并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随便“冠名”的,比如广场、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就不能随便“冠名”,更不能随便“拍卖”,否则,地方政府就有与民争利之嫌。我国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地名命名应尊重当地群众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从文化而言,一些道路桥梁的名称,常常蕴含着一个城市发展变革的历史和当地群众生活习惯习俗,与城市文化底蕴密不可分。从性质而言,城市道路名称是一种公共资源,不是可以拿来经营的资产。显然,道路冠名应从本地地名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相对稳定性,体现对当地历史、文化的保护,而不是以商业的方式予以拍卖。拍卖道路冠名权,必然会牺牲地名的公共性质。因此,我认为拍卖道路“冠名权”的做法实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