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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提瓜和巴布达颁布2004年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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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8月23日,安提瓜和巴布达卫生运动青年事务部-卫生中央理事会颁布2004年食品安全法。

  本法拟对生产、加工、制造或处理食品的食品企业,包括街头贩卖商的食品销售进行管理,以及对安提瓜及巴布达群岛的食品进出口进行管理。管理食品企业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类食品及食品源免受“食物危险”、“食品安全风险”及“食源性疾病”的危害。

  本法案分 10个部分, 主要是:PART I 序言;PART II 管理与执行;PART III 检验,查封及没收;PART IV 注册及许可证要求;PART V 标准;PART VI 食品进出口;PART VII 食品危险及食源性疾病;PART VIII 违法及处罚;PART IX 法规及条令;PART X 其它及补充。

  法案第V部分涉及标准。第23条授权食品管理当局与标准局协商,制定食品企业及与该类企业相关的食品设施及设备的标准。第23条(2)款规定,有关标准应与安提瓜及巴布达群岛接受的国际安全标准相结合。第23(4)款规定,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将在标准公布前,进行全面审核。

  第24条规定,在本法开始执行后,要求食品经营者向食品管理局提交“拟向安提瓜及巴布达进/出口食品的通知”。该通知按第4计划表1的格式制定。如该通知涉及一项特殊进口,则应具备原产国出具的符合证书。同时还必须向食品管理局提交原产国出口商与安提瓜及巴布达进口商之间签署的书面合同。如该通知涉及安提瓜及巴布达群岛特别食品的出口,则该通知必须具备进口国相关食品管理局签发的书面确认。

  第27款规定了在抽取了食品样品并送交分析员的情况下,食品管理局的职能。当分析结果证实食品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管理局则需向海关处发送通知,在此情况下,出口商或进口商可要求释放进出口食品。如抽样结果表明食品不符合本法要求,则要求食品管理局向海关处发出“扣留通知”,建议海关处扣留食品,直到食品管理局认为满足了扣留通知书内规定的条件为止,并可向进口商和出口商发出“扣留通知”。本法计划5内提供了扣留通知书的样本。

  第28款为处罚条款,向安提瓜及巴布达群岛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或出口商如违反了本法,则在量刑后,被罚款,监禁或同时罚款和监禁。
第29款授权部长在官方公报上公布部分类别的食品,这些食品在进口安提瓜及巴布达群岛时或从安提瓜及巴布达群岛出口前,通常需由检验人员检验。

  本法案第32款规定,本法案开始实施后6个月内及每年结束后的45天内,进出口食品的人员应向食品管理局提交一份去年业务活动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食品发货、进出口食品的数量、食品事件或事故的概要,及指出不符合进口国法律要求的进口食品。

  本法规涉及拟用于人类食品和饮料的加工、半加工或原料物质,包括食品源、农业产品、可用于食品的植物及微生物、口香糖、以及无论用于何种目的,能与食品混合的任何成分,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仅用于药品的物质。

  法规拟定于2006年1月批准并生效,生效后安提瓜及巴布达群岛及其贸易伙伴会受影响。
作者:沈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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